2.如何推進以收入分配為重點的改革?
收入分配改革是一個結構性的問題。勞動報酬的提高和以公共服務均等化為重點的再分配,以及收入調節,這三大方面,都有結構性的矛盾和問題。比如說提高勞動報酬,既有水平問題,更有制度安排問題;既是經濟層面的問題,也是社會層面的問題;既是企業層面的問題,也是政府層面的問題。在我國現行的體制下,要形成一個有約束的、制度化的勞動報酬的協商制度,談何容易!解決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為重點的再分配更是一個結構性的問題,既涉及收入分配,又涉及財政體制、稅收體制,稅收的問題又涉及中央與地方的關系。
要真正推進以收入分配為重點的結構性改革,其關鍵還在于推進政府轉型。結構性的矛盾主要在政府。第一,如何推進提高勞動報酬的形成機制?主要矛盾在政府。第二,如何推進以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為重點的再分配?在這方面需要發揮市場的作用,發揮社會的作用,但主要矛盾也在政府。第三,財政稅收的調整和改革更在于政府。以政府轉型為重點,推進以收入分配為重點的結構性改革,這是一個大趨勢。從這樣的考慮出發,我國需要在考慮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同時,推進勞動報酬協商機制的形成,以及財政稅收體制的改革。
3.如何形成以民富優先為目標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
在現實情況下,有幾項關鍵性的事情:第一,壟斷行業的改革。在轉變發展方式的大背景下,收入分配改革的目標是服務于民富優先的戰略,從而奠定公平與可持續增長的基礎。因此,就需有一個以民富優先的收入分配改革。第二,國有資本的問題。拿基本住房保障來說,央企是充當“地王”好呢,還是在基本住房保障當中充當重要角色好呢?第三,土地的收入,首先納入預算收入,同時保障農民在土地收入中的優先地位。
當前,收入分配也好,財稅政策也好,都首先要服務于民富優先的大戰略,而不是試圖從百姓手中收錢。對這一點,應當有十分清楚的估計。這個問題,對加快轉變經濟發展方式的大局尤為重要,就是說衡量收入分配改革的標準,衡量其在轉變發展方式中的作用,首先在于能不能通過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形成民富優先的制度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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