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法律對婦女權益保護更加細化 1979年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并于1997年修訂。 張榮麗介紹,刑法對強奸婦女,拐賣婦女,強迫婦女賣淫,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等針對婦女的犯罪行為規定了包括死刑在內的嚴厲刑罰,對一些具有特殊情形的犯罪女性,例如孕婦,也基于人道主義,做出“審判的時候懷孕的婦女,不適用死刑”的規定。 2015年8月2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通過,取消嫖宿幼女罪,對這類行為適用刑法第236條關于奸淫幼女的以強奸論、從重處罰的規定,使得幼女獲得法律無差別保護。對拐賣婦女的犯罪行為,刑法加大了對買主的懲罰力度,買賣行為均入罪。 “對婦女權益的認識,刑法處在不斷完善和不斷深化的過程中。”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以色列希伯來大學孔子學院中方院長王世洲說。例如,嫖宿幼女罪最早的立法目的是為了加強對婦女權益的保護,在出現始料未及的問題時及時進行了糾正。應當看到,刑法學界把婦女權益作為一種特別法益看待,對其進行專門保護的認識,一直處在不斷深入之中。 王世洲認為,刑法對婦女權益的保護提供了兩種條款。一種條款是把婦女作為全體人民的一部分加以保護,因此,保護全體人民的一般性條文,比如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等,也是對婦女權益的保護條款。法律實踐中,侵犯女性尤其是未成年女性和老年婦女的行為,經常被作為從重處罰的情節。這些都反映了對婦女特別是女童和老年婦女加強保護的理念日益深入人心。 另一種條款是把侵犯婦女權益作為專門的保護對象。例如,拐賣婦女罪、侮辱婦女罪等。法條的數量穩步增加,起刑點不斷降低。強調嚴懲侵犯婦女權益的犯罪情節,越來越多地出現在司法解釋中。同時,婦女在不法侵害中的反抗行為被正確地認定為不構成犯罪,表明改革開放40年來我國刑事司法工作對婦女權益的保護更加完善、妥帖。 1979年頒布并于1996年、2012年、2018年三次修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中也有保障婦女訴訟權利的相關規定。“例如,對符合逮捕條件的人,如果是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可以監視居住;搜查婦女的身體,應當由女工作人員進行;檢查婦女的身體,應當由女工作人員或者醫師進行;訊問女性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應當有女工作人員在場。”張榮麗介紹。 促進女性公平就業法律逐步健全 1995年1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施行,強調“勞動者就業,不因民族、種族、性別、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視”,規定了對女職工實行特殊勞動保護。 2007年6月2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通過,對企業訂立女職工權益保護專項集體合同作出明確規定。 勞動法第29條以及勞動合同法第42條規定“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2008年1月1日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專設“公平就業”一章,強調男女平等就業權利,“國家保障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勞動權利”“用人單位錄用女職工,不得在勞動合同中規定限制女職工結婚、生育”等條文。 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把生育保險作為獨立章節,明確規定婦女平等享有社會保障的權利。 2012年4月2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施行,進一步細化和深化了對女職工的保護,明確用人單位應當預防和制止對女職工的性騷擾。 在中國政法大學教授劉小楠看來,我國促進女性平等就業機會的法律體系不斷完善。國家和地方法律法規除了“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勞動權利”“勞動者就業,不因性別不同而受歧視”之類的原則性規定和宣示之外,也對工作場所性別平等做了具體規定。 劉小楠梳理發現,我國關于促進平等就業的法律規定主要集中在幾個方面:平等就業機會和平等待遇,生育保護及幫助職工兼顧工作與家庭,職業安全健康及禁止暴力和工作場所性騷擾,救濟途徑,法律責任。 |
- 2018-10-31廈門翔安區召開文明單位創建工作研討會 加強基層文明創建
- 2018-10-31福清市場監管局助力全國文明城市創建工作
- 2018-10-31為文明立法,向不文明者“開刀”
- 2018-10-30薌城區部署新一輪創建文明城市工作
- 2018-10-30廈門湖里區發力建設文明小區 打造小區治理“升級版”
- 2018-10-30龍海:深化省級文明城市創建工作 提升城市整體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