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南網10月29日訊(本網記者 盧金福)農村留守兒童的父母外出后應當每半年至少看望一次孩子,這是近日出臺的《福建省農村留守兒童關愛保護辦法》(以下簡稱《辦法》)作出的規定,該《辦法》提出農村留守兒童關愛保護工作應當遵循兒童利益優先、家庭盡責、政府主導、全民關愛、標本兼治的原則,《辦法》自2018年12月1日起施行。 根據《辦法》,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應當采取措施減少農村留守兒童的數量,為到本行政區域的外來務工人員照料未成年子女提供便利條件,為外出務工人員留在本行政區域創業就業給予支持。支持用工單位、社會組織、社會工作者、志愿者等社會力量為外來務工人員監護照料未成年子女提供便利條件和幫助。 村(居)民委員會應當通過走訪排查等方式,及時登記農村留守兒童家庭情況、監護情況、就學情況等基本信息,并及時將有關信息報送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建立完備的農村留守兒童信息臺賬,一人一檔案,定期予以更新,并及時將有關信息報送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h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對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報送的農村留守兒童的信息進行匯總、復核,并同時將其報送同級人民政府其他相關部門。 《辦法》規定,父母外出后應當定期與受委托監護人、農村留守兒童就讀的學校或者幼兒園溝通聯系,及時了解農村留守兒童的身心健康和生活學習情況,每月至少二次電話或者視頻聯系農村留守兒童,每半年至少看望一次農村留守兒童。受委托監護人應當妥善安排農村留守兒童的日常生活和學習,關注農村留守兒童的心理健康,定期與農村留守兒童的父母、就讀學校或者幼兒園溝通聯系。 父母或者受委托監護人對農村留守兒童實施家庭暴力、虐待或者遺棄,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父母未妥善安排好農村留守兒童的生活和學習,導致農村留守兒童脫離監護單獨居住生活,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辦法》要求,中小學校、幼兒園應當建立就讀農村留守兒童檔案,對其撫養、生活、身心健康狀況等信息進行登記,并及時更新其父母外出務工情況和委托監護人變化情況。中小學校、幼兒園應當通過電話、家訪、家長會等方式加強與父母、受委托監護人的溝通交流,了解農村留守兒童生活情況和思想動態,幫助父母或者受委托監護人掌握農村留守兒童學習、心理等情況。中小學校、幼兒園應當幫助農村留守兒童通過電話、視頻等方式加強與父母的情感聯系和親情交流。同時,鼓勵中小學校、幼兒園建立師生關愛志愿服務團隊,倡導教師利用節假日走訪農村留守兒童家庭,對農村留守兒童給予必要的關愛。 推動縣級以上工會、共青團、婦女聯合會、殘疾人聯合會、關心下一代工作委員會、婦女兒童工作委員會為農村留守兒童提供假期日間照料、課后輔導、心理疏導等關愛服務。社會工作專業服務機構、公益慈善類社會組織、志愿服務組織可以在城鄉社區、學校和家庭開展農村留守兒童監護指導、心理疏導、行為矯治、社會融入和家庭關系調適等專業服務,免費或者優惠開展專業培訓及農村留守兒童的隨訪、報告、兒童狀況評估等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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