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董玫 近年來,隨著科學育兒觀念的普及,月子中心數量不斷增加。但月子中心所提供的服務質量良莠不齊、不實宣傳問題突出,導致消費者與經營者之間的糾紛頻發。 月子中心不實宣傳,法院判其承擔違約責任 梁女士在網站上看到某月子中心的宣傳,與該月子中心簽訂了護理服務合同并支付了相應費用。生產后,梁女士隨即到該月子中心休養。在休養期間,梁女士發現月子中心并非按照合同和宣傳提供服務,護理質量和專業程度與其宣傳的專業水平和管理服務團隊大相徑庭。且梁女士的寶寶在入住后出現病狀,后經醫院診斷為新生兒肺炎,住院10天。 梁女士訴至法院,要求月子中心返還服務費22450元并賠償一倍服務費22450元。 庭審中,梁女士向法院提交了其在月子中心經營場所拍攝的照片以及對月子中心公司網站和網上宣傳材料進行證據保全的公證書,證明被告虛假宣傳。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經營者應當向消費者提供有關商品或者服務的真實信息,不得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月子中心在其宣傳材料中稱其醫護團隊中相關人員具有資深的特定從業經歷,其管理經驗和護理技術來自我國臺灣地區,但其未能舉證證明上述宣傳屬實。上述宣傳內容雖未寫入合同,但對于雙方訂立合同及確定價格確有重大影響,應視為合同內容。月子中心未能向梁女士提供與其宣傳水平相符的服務,已構成違約。故法院判決月子中心向梁女士返還服務費22450元,并賠償一倍服務費22450元。 □ 法官提示 月子中心夸大宣傳、虛假宣傳問題在產后護理服務合同類糾紛中數量較多。涉及的內容主要集中在宣傳環境與實際環境不符、護理人員護理經驗以及醫生身份造假、服務內容縮減等方面。 在解決此類糾紛時,有以下兩種路徑:一是合同主體在訂立合同階段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對于符合條件的、對訂立合同及確定價格有重大影響的商業廣告內容可以視為合同內容。 二是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經營者提供的服務有欺詐行為的,符合條件的,消費者可以向經營者主張懲罰性賠償。 服務行為與約定不符,消費者訴至法院獲退費 2017年2月,為了使自己產后有個良好的育兒和護理環境,趙女士與月子會所簽訂了《產后護理服務合同》。合同約定月子會所需提供為期42天的產后護理服務并保證居住場所設施的合理配置,保證居住的舒適、安寧和安全。 趙女士產后入住月子會所發現,其所交納的服務費與月子會所提供的服務及環境嚴重不符。因無法忍受該月子會所的環境及護理水平,趙女士在與月子會所溝通其無改進的情況下,離開了月子會所。后趙女士多次聯系月子會所提出要求退還相應費用,但均被月子會所拒絕,故訴至法院,要求該月子會所返還其交納的費用9萬余元。 庭審中,月子會所負責人稱,趙女士自行離開月子會所,服務合同是趙女士單方面終止的。即使其后來沒有在該會所居住,費用也在實際發生,因為合同中有約定會所需要保證趙女士在預產期前后15天都可以隨時入住,會所也是提前預留了房間。會所的服務是按照自己宣傳彩頁上表明的服務進行的,但是月子會所畢竟不是醫療機構,只能提供相應的護理服務。最終在法官調解下,月子會所同意當庭退還趙女士交納的服務費6萬元。 □ 法官提示 消費者與經營者簽訂服務合同時通常約定的事項較為簡單,對于產后護理過程中需達到的效果以及具體服務項目、免責條款約定不明,時常導致法院在審判過程中難以定責。因此提示消費者與經營者簽訂合同時應當做到盡可能準確、詳盡。 具體來講,一是在簽訂服務合同前,經營者應當與消費者充分協商,月子中心可對消費者進行充分評估,包括查閱病歷或詢問產婦特定需求等,對于不適宜在月子中心休養的,經營者可予以明確告知。二是可以將服務合同內容分為一般條款與特殊條款兩部分。一般條款應當約定服務時間、地點、違約責任等常規事項;特殊條款應當根據不同產婦、嬰兒的自身情況以及月子中心功能進行確定,包括環境噪音、特定餐食標準、體征監測、護理人員陪同人數次數、護理期間活動內容等。 只有消費者與經營者共同提升合同意識,才能夠盡可能減少護理服務中的模糊地帶,從而減少糾紛。即使日后因糾紛訴至法院,也能夠盡快定紛止爭。 |
- 2018-10-18臺胞權益法官工作室
- 2018-10-13講述基層法官故事 薌城法院微電影《植法人心》獲獎
- 2018-10-12老賴謊稱“出差外地”無法出庭 法官“聽聲辨位”抓現行
- 2018-10-12被世交撞傷“羞”索賠 法官上門幫其討回
- 2018-10-04法官提示節日游需注意這些“坑”
- 2018-10-02站在互聯網發展潮頭 與知產司法保護共成長——記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民五庭法官曹麗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