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婦聯與市人力社保局聯合發文厘清相關概念 維護公平條款不能誤用成就業性別歧視 □ 中國婦女報·中華女性網記者 高麗 這是一個能夠引發不少女性共鳴的經歷—— 珍珍(化名)是個很要強的農村姑娘,大專畢業后又積極進取、自加壓力,通過高自考拿到了本科文憑,現就職于天津某電力工程公司做預算員。雖然28歲那年結了婚,但為了不耽誤工作,直到32歲才考慮生孩子的事情。 不久前,珍珍懷孕了,并在第一時間通知了公司。在某三甲醫院產檢過程中,醫生告知其有先兆流產癥狀需要臥床休息,并開具了診斷證明書,醫囑建議休息兩周。第二天,她委托丈夫將診斷證明書交給了公司行政主管,口頭說明請假兩周。 珍珍在家休養5天后,突然接到了公司用EMS郵件寄來的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理由是珍珍擅自休息、曠工,嚴重違反了公司勞動紀律和管理制度。 她當即趕到公司,找領導理論。讓人意料不到的是,領導竟說沒收到過她的請假條。憤憤不平之后,珍珍選擇了理性維權,向天津市婦聯申請法律幫助。 該市婦聯指派律師志愿者代理珍珍向某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訴,主張單位不得以懷孕為由單方解除勞動合同,要求公司繼續履行勞動合同。 本案爭議的焦點是請假條是否已提交給公司。按照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律師指導珍珍依法收集證據,經珍珍多次真誠溝通,終于得到了公司行政主管的同情和幫助,答應證明其收到了珍珍丈夫代交的請假條一事。最終仲裁庭裁定公司應繼續履行勞動合同。 “珍珍的經歷應提示給更多女性朋友,要建立證據意識,培養面對糾紛或處理爭議時自覺收取、保存、運用證據的心理覺悟。”天津市婦聯副主席閆英霞說,本案中,珍珍若沒有行政主管的幫助,極可能處于“啞巴吃黃連、有苦說不出”的尷尬境地。“假若,她在提交請假條時,有意識地索取收條或錄音,固化了證據,就能更有效地維護自身權益。” 其實,支撐珍珍維權的法律條例大大小小已經不少了。比如,在今年3月1日起施行的《天津市婦女權益保障條例》第二十七條明確規定“用人單位應當保障女職工在結婚、懷孕、生育、哺乳期間的權益,除法定事由外,不得直接或者變相對女職工實施下列行為:(一)取消、降低、扣發工資和福利待遇;(二)限制、剝奪正常的晉級、晉職、評定專業技術職稱、在職學習等方面的權益;(三)休假期滿后不安排回原崗位工作,但女職工同意調換的除外;(四)轉為待聘、待崗人員,或者解除勞動合同、聘用合同,但女職工提出的除外。” “但是,如果女職工有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等行為的,用人單位可依法解除勞動合同。”閆英霞坦陳,制定相關條款本是為了公平維護用人單位及女職工的共同利益,實踐中卻被誤用。 該條例在保障女職工勞動權益上著墨不少,多條規定“劍指”對女性實施的一切就業性別歧視 。比如第二十四條規定“用人單位在招用聘用人員時,應當向婦女提供平等的就業機會和職業待遇,除國家規定的不適合婦女的工種或者崗位外,不得提高對婦女的招用聘用標準或者設置排斥婦女平等就業的條件,不得以性別或者變相以性別為由拒絕、限制招用聘用婦女。” 其實在某些招聘啟事中,不少女性就被限在了“限男性”之外。“‘除國家規定的不適合婦女的工種或者崗位外’再次被不少用人單位誤用。”閆英霞向中國婦女報·中華女性網記者表示。 為進一步加強婦女平等就業權利和勞動權益保障工作,消除就業性別歧視,促進婦女公平就業,近日,天津市婦聯與天津市人力社保局聯合發文,出臺了《關于加強婦女平等就業權益保障工作的意見》。 該《意見》特別指出,依托人社部門的執法優勢和婦聯組織深入基層的群眾基礎,建立完善相互配合、定期會商、快速維權的協作機制,在信息互通、案件處理等方面加強合作。 為此,建立了勞動監察“綠色維權通道”,對于婦聯組織提供的涉嫌就業性別歧視等侵害女性合法權益的線索,由勞動保障監察機構依法查處,并及時反饋查處結果。 此外,還建立了聯席會議制度,由雙方設專人專崗負責對接,通過聯席會議及時將工作信息以及侵害婦女勞動權益案件處理情況相互通報;建立重大案件會商機制及聯動調處機制,在處理重大疑難或在本地區影響力較大的案件時,要注重協調配合,對于具有普遍性的典型勞動爭議案件,調解仲裁機構可以邀請婦聯組織參與調解,共同依法化解矛盾糾紛。 另據悉,天津市婦聯擬開展本市招聘市場就業性別歧視現狀調查,依托專業的研究團隊,組建觀察員隊伍實地調查不同用人單位在招聘啟事及問詢過程中有無明顯的性別歧視現象,以便掌握不同行業、工作性質、地區對女性就業的歧視程度及主要歧視形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