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婚之前各有一孩能否再生
東南網4月19日報道(福建日報記者魏桂蓮 實習生 鐘淑琪 整理)廈門市陳先生來電反映:我和妻子都是離婚后再婚。我與前妻有一個孩子,離婚后由前妻撫養。我妻子與她前夫婚生一個男孩,離婚時孩子判給了她,現在這個孩子由我們共同撫養。二孩政策放開后,我們想再生個孩子,但單位分管計生的同事說我們要再生孩子需經有關部門審批,是這樣嗎? 記者反饋:廈門市衛計委工作人員答復,2016年2月19日,省人大常委會新修改了《福建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該條例第九條規定,一對夫妻已有兩個子女的,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經批準可以再生育一個子女,其中第二款明確規定,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已有兩個子女另一方沒有子女,或者雙方再婚前各有一個子女的,經批準可以再生育一個子女。陳先生可以向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批準后再生育一孩。若要詳詢,可以直接撥打廈門市衛計委電話0592-205387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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