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的十六大以來的10年,我國婦女維權工作與經濟社會發展、民主法制建設同步,取得重大發展和長足進步。
2005年《中國性別平等與婦女發展狀況》白皮書發表,正式宣布“在當今中國,已形成以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為基礎,以《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為主體,包括國家各種單行法律法規、地方性法規和政府各部門行政規章在內的一整套保護婦女權益和促進性別平等的法律體系。”
作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保障婦女權益法律體系如同一棵大樹,逐漸枝繁葉茂,為廣大婦女提供庇護。
國家法律體系不斷健全
全國婦聯權益部部長蔣月娥介紹,一直以來,全國婦聯堅持以源頭維權為工作重點,深入開展調查研究,主動、及時跟進國家立法和政府決策進程,使男女平等原則在法律政策中得到切實體現。十年來,國家制定或修訂了多部涉及落實男女平等國策、維護婦女合法權益的法律文件。
2004年3月14日,十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寫入憲法。作為人權的重要組成部分,我國婦女人權也得到了強有力的憲法保障。
回顧十年來我國婦女權益保障法律體系不斷完善的歷程,除了2004年“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入憲,2005年婦女權益保障法修改具有里程碑的意義。
婦女權益保障法自1992年4月3日通過以來,2005年首次修訂,將男女平等基本國策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下來;明確了婦女權益保障的執法主體是政府;規范了婦聯組織的職責和作用;對婦女權益領域進行了全面補充和完善;從立法、司法、行政、社會監督等多個方面采取了新措施。
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時任全國婦聯主席顧秀蓮曾表示,“把男女平等基本國策寫入法律之中,對婦女發展以及對《北京宣言》《行動綱領》和千年目標的實現都會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
中華女子學院副院長、法學教授李明舜認為,婦女權益保障法的修改與完善,是落實“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的憲法規定,也是履行《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等國際公約義務的體現;標志著我國保障婦女權益、促進男女平等法律體系進一步完善,開啟了我國婦女人權法律保障新的歷史起點。
按照婦女權益保障法的規定,婦女權益包括政治權利、文化教育權益、勞動和社會保障權益、財產權益、人身權利、婚姻家庭權益等方面。
在婦女參政方面,2010年3月修訂后的選舉法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中,應當有適當數量的婦女代表,并逐步提高婦女代表比例。”
農村婦女參與村民自治是我國婦女參政的重要組成部分。2010年10月修訂后的《村民委員會組織法》保障了基層婦女參與決策和管理的權利,規定村民委員會成員中應當有婦女成員,村民代表會議中的婦女村民代表應占三分之一以上。有力地推動了村“兩委”中女性成員比例的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