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4年戀愛終結婚,可隨著男方出國留學,夫妻雙方的感情起了風云。近日,大連市金州區人民法院審理了這樣一起離婚案件,最終對原告要求離婚的訴訟請求法院沒有予以支持。
大連女孩青青(化名)和大學同班同學強強(化名)經過4年戀愛,于2001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婚后,二人生活得十分幸福。可強強在工作實踐中逐漸感到,現有的知識已遠遠滿足不了工作的需要,于是產生了出國留學、繼續深造的想法,并得到了青青的贊同。2006年4月,丈夫強強留學雖然回來了,但讓青青沒有料到的是,丈夫回家不久,就向法院提出了離婚。強強在起訴狀中寫道:我與青青已分居兩年之久,感情徹底破裂,符合離婚的法定條件,因此,要求與青青離婚,請求法院準許。青青接到法院的傳票后,心情十分復雜,但她還是堅強地走上了法庭。她在法庭上辯駁道:我倆是大學同學,1996年就相識,2001年才登記結婚,雙方感情基礎很好。即使原告強強出國,我也在一直等著他。我倆感情一直挺好,并沒有破裂,因此不同意離婚。
判決:
法院根據原、被告提供的證據及相關法律規定,經審理認為:一個家庭的美滿需要夫妻雙方共同珍惜、維系,原、被告婚姻感情基礎較好,婚后雙方應互敬互諒、和睦相處、共同努力使家庭生活幸福。當夫妻感情出現矛盾時,應積極化解矛盾,進行必要的交流和溝通。因近年來原告出國留學雙方分居生活,但是雙方沒有原則性矛盾,鑒于被告誠意和好,并正在為之做出努力,應當給予雙方和好的機會。只要雙方本著維持家庭和睦和穩定的原則,力爭互諒互讓、摒棄前嫌、共同努力,克服不足,共同負起家庭責任,原、被告婚姻家庭的幸福是能夠繼續維持的。故法院對原告要求離婚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宣判后,原、被告均未上訴,現已生效。
相關法規:
“感情確已破裂”是準予離婚的法定條件。
我國《婚姻法》第32條第2款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這一規定說明,我國訴訟離婚的法定條件的基本構成要件有兩個方面:一是實質要件,感情確已破裂;而是程序要件,經調解無效。感情確已破裂,在離婚的法定條件中占主導地位,而調解無效,僅僅處于輔助地位。因此,我們可以分析得出婚姻法堅持訴訟離婚的唯一法定條件,即破裂主義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