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日起,《刑法修正案(九)》正式施行。《刑法修正案(九)》在第291條中增加一款規定:編造虛假的險情、疫情、災情、警情,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虛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后果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博客的產生,意味著自媒體時代的開啟,而微博、微信的出現,則意味著自媒體時代的全面到來。“自媒體”具有自我發布、自我管理、自我負責等特點,但是長期以來人們似乎只看到了自媒體自我發布、自我管理的一面,但是卻很難看到他們對自己發布的言論內容負責。尤其是隨著自媒體和商業的聯姻,一方面有著商業利益的刺激,另一方面又源于自媒體之間的激烈競爭,在這兩種作用力之下,很多自媒體為了吸引眼球、增加粉絲,開始了自己的“野蠻”擴張之路,包括抄襲借鑒別人的原創內容,也包括制造和傳播各種聳人聽聞的虛假消息、網絡謠言。 我們常說“謠言止于智者”,但這句話在網絡時代似乎越來越不起作用,就是因為自媒體里面的造謠、傳謠者太多,而真正的“智者”卻很少。甚至說在很多時候,連“智者”也為了自己和本集團的利益,開始參與造謠、傳謠,當然也就很難指望他們再承擔起辟謠的角色來。這時候,“謠言止于智者”就應該被“謠言止于法律”所代替,“依法治謠”才是依法治國、法治社會的應有之義、正確選擇。 即將于11月1日起正式實施的《刑法修正案(九)》,對各類網絡謠言的依法治理和處罰作出了明確規定,簡單點說,就是“造謠傳謠入刑”。如果一些自媒體再為了增加關注度和點擊量而編造、發布、傳播虛假消息,以往面臨的可能最多就是治安處罰,罰點款、拘留幾天了事,但是隨著《刑法修正案》的頒布實施,這種行為就可能因為情節或結果嚴重而構成刑事犯罪了,最高可以面臨7年的牢獄之災。一條謠言換七年鐵窗生涯,這樣的代價,顯然不是每個人都能承受的。 而最新《刑法修正案》針對的,顯然也不僅僅是那些靠運營獲利的自媒體,也不僅僅針對那些微博、微信中的所謂“大V”,而是包括了所有自媒體。作為普通網友,今后不但不能制造和傳播謠言,而且對網絡上的各種信息也要仔細甄別、謹慎轉發,一旦因為轉發虛假消息、網絡謠言而觸犯法律,也可能面臨同樣的嚴厲處罰。總之,從現在開始,所有的自媒體不但要體現自我發布、自我管理的一面,而且還要體現自我負責的一面,否則,就可能要承擔法律責任,面臨法律追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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