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故宮正式實行“黑名單”制度,游客破壞文物及擾亂景區秩序的各類行為都將被直接“拉黑”,并接受“兩年或三年禁止進入故宮”的懲罰。 我國《憲法》第二十二條明確規定:“國家保護名勝古跡、珍貴文物和其他重要歷史文化遺產。”《文物保護法》、《民法通則》、《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以及《合同法》等專門性法律也確立了保護文物、打擊破壞文物的規范,但這些法律多著眼于較為惡劣的文物破壞行為和盜賣行為,對景區文物保護和游客行為并未具體規范。今年4月,國家旅游局制定并發布了《游客不文明行為記錄管理暫行辦法》,對景區內的各類破壞文物及不文明行為進行統一規范,故宮的“黑名單”制度應該就是在這一背景下呼之而出的。 我們看到,近年來游客在景區破壞文物的不文明行為并未得到遏制。僅就剛剛過去的“十一”長假來說,媒體便曝光了大量不文明行為:10月1日,大量游客在南京明孝陵景區騎跨文物,歡顏拍照;10月2日,不少游客在峨眉山金頂不聽勸阻,跨越護欄拍照;10月3日,北京動物園內,有游客自帶菜葉,投喂斑馬;10月4日,就在故宮,一名游客身后的紅墻上被畫上大大的心形圖案;10月5日,一名游客在泰山石碑上刻字“大哥到此一游”……未列于此的不文明現象還有很多,正是這些不文明行為的長期存在,令故宮“黑名單”這樣的制度顯得不可或缺。游客的不文明行為,破壞文物、擾亂景區的正常秩序,甚至有些不文明行為還被帶出國門,嚴重影響了我國公民的國際形象和聲譽,這些行為,本就該被“拉黑”。 文物是物質性的文化遺產,它們往往凝固在具體的物理狀態之中,具有“不可還原性”,一旦被破壞,就不能恢復。由于文物的物理屬性,不同景區都有相應的載客上限,許多文物在游客參觀過程中伴隨著其呼出的氣息、走動的踩踏而自然地氧化、磨損。不文明的參觀行為以及在景區進行的未獲準許的經濟行為,都在加速文物的損耗,而游客的涂鴉等破壞行為,則直接對文物造成極大損害。若此類行為不能被有效規制,豈不是將各種保護文物的法律法規置于尷尬的地位? 長期以來,政府和媒體也并非對這些不文明行為熟視無睹,但由于采取的方法不具有較強的警示性和嚴厲性,不文明的行為一直存留至今。借鑒世界各國的經驗我們發現,對游客的不文明行為不能僅僅進行道德上的說教和譴責,一些“嚴刑峻法”也是必要的。如日本法律規定,若在國家重點文物涂鴉,可“處以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30萬日元罰款”;新加坡法律則規定對在文物上任意涂鴉的行為人要處以鞭刑。 故宮率先推行“黑名單”制度,其示范效用不容小覷,景區作為旅游行為中的一端主體,必須要適時發聲并有所作為。故宮此舉是《游客不文明行為記錄管理暫行辦法》的具體落實,值得推廣。 |
相關閱讀:
- [ 09-11]明故宮遺址仍未擺脫商業車輪的碾軋
- [ 09-10]商業推土機,請離明故宮再遠些
- [ 06-23]“實名制”下藏“虛購”,故宮如何突圍
- [ 06-03]裸照事件,故宮的應急能力失了分
- [ 06-02]“女裸體”襲擾故宮妨礙公共道德
- [ 06-02]故宮裸照體現管理漏洞
- [ 06-02]故宮拍裸照,錯不在全在管理者
- [ 06-02]故宮拍裸照,也該顧及文物的顏面
![]() |
![]() |
![]() |
打印 | 收藏 | 發給好友 【字號 大 中 小】 |
信息網絡傳播視聽節目許可(互聯網視聽節目服務/移動互聯網視聽節目服務)證號:1310572 廣播電視節目制作經營許可證(閩)字第085號
網絡出版服務許可證 (署)網出證(閩)字第018號 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 閩B2-20100029 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閩)-經營性-2015-0001
福建日報報業集團擁有東南網采編人員所創作作品之版權,未經報業集團書面授權,不得轉載、摘編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和傳播
職業道德監督、違法和不良信息舉報電話:0591-87095403(工作日9:00-12:00、15:00-18:00) 舉報郵箱:jubao@fjsen.com 福建省新聞道德委舉報電話:0591-87275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