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日下午適齡學童已可入學了 其實,將計生罰款捆綁教育權的情形,并不罕見。雖然法律明確規定了每個人享有受教育權,但是在很多地方,還是實行自身制定的“土政策”。于是,將計生罰款與公民的戶籍管理、醫療報銷、義務教育等等掛鉤,只要不繳納計生罰款,就會讓個人其他權利遭受侵害。 需要厘清的是,將計生罰款與公民受教育權捆綁,并沒有相應的法律依據,只是具有地域特色的管理方式。根據法律規定,就學等都是法律賦予公民的基本權利。在《憲法》、《義務教育法》等法律中,都對公民受教育權做出了明確規定。本質上而言,將計生罰款捆綁公民教育權,不僅僅是侵犯公民個人權利,而且還是地方部門懶政思維的體現,應該予以嚴禁并問責。 然而,遺憾的是,即便缺乏法律依據,并且具有違法情形,計生罰款捆綁公民教育權的行為依然難以根除。究其原因,還是在于某些地方計生系統內部,存在一個“三捆綁”定律。也就是說,政府干部與計劃生育工作捆綁、計生辦人員與計劃生育工作捆綁、村(居)委干部與計劃生育工作捆綁。由此來看,報道中的校長以“上級命令”為由拒絕孩子入學,就有可能因為“政府干部與計劃生育工作捆綁”所致。 試想,作為地方政府干部,一旦在計生工作上出現瑕疵和紕漏,工作成就就可能被一票否決。既然如此,面對壓力沉重的計生工作,地方部門和相關領導干部,必然會動用采取各種手段,將計生工作做好、做扎實。即使,某些工作方式悖逆法律規定,但缺乏問責機制的兜底,只能慫恿侵害教育權等行為的滋生。 應該說,為征收計生罰款而剝奪孩子受教育權,無疑是法律所不允許的。若要避免出現“捆綁”權利的現象,還需要認真反思,從源頭上進行完善和部署。一方面,對于推行“捆綁”政策的責任人,不能停留在改正認錯,應該給予嚴厲的問責處理。另一方面,當前計生系統內的“三捆綁”政策,缺乏法律依據和支撐,應該予以摒棄和廢除,確保計生罰款征收依法進行。 計劃生育是我國的基本國策,具有重要作用,但不是一個“筐”,任何手段和措施都可以“裝進去”。相反,捆綁教育權的土政策應該被“閹割”,而計生罰款的征收應該遵循法律規定,不能逾越法律底線。 短評:受教育權不是解決計生難題的“法寶” 受教育權被計生政策阻擋,說明了某些地方政府科教興國的觀念淡薄。一些地方領導一直把轄內教育當作“費力不討好”的花邊政治,對教育的扶持刻薄至極,而利用教育為其解決工作難題卻智慧有加,這樣的思想是不是也要很好地糾治一下了呢?(范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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