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幾天,輿論普遍質疑南京寶馬案肇事者的“急性短暫性精神障礙”。根據這一司法鑒定,犯罪嫌疑人王季進被評定為有限制刑事責任能力。所謂“限制刑事責任能力人”,是指刑法中規定具有承擔刑事責任的能力,但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的主體。 人們擔心,如果王季進因此而獲得從輕或減輕處罰,在一定程度上,是對危害公共安全行為的包庇和放任。如果這個司法鑒定意見是可靠、可信的,王季進以及他的家人是否就能獲得從輕或減輕處罰?這跟他的家人又有什么關系呢? 法庭審理此案時,有一個問題無法回避:一個有精神問題而不具備完整刑事責任能力的人,是否應該獲得駕車權利?王季進拿到駕駛執照,就是獲得了“完整”的駕車權。一個有精神問題的人握住了方向盤,這輛車就成了一個不定時的炸彈,威脅著不特定人群生命安全,發生車禍幾乎就是必然的,只是不知道“急性短暫性精神障礙”會在什么時候發作。 南京交管局稱,王季進于1998年12月報名申領機動車駕駛證,醫院出具的有關檢查結果表明,王季進無妨礙駕駛疾病及生理缺陷。其后,王季進在審驗駕照時也沒有向警方說明過有精神方面的障礙——向交管部門隱瞞自己的精神問題,王季進是否應該負法律責任?如果因為王季進有精神問題,在考駕照這件事情上也沒有責任能力,那么,他的家人,作為精神病患者的監護人,是否應該讓他去考駕照,讓他開車上街?從此前報道中獲知,王季進的父親及祖母早就知道王季進有精神疾患。 保障公平的原則之一是:人的權利和義務相對等。你的駕駛執照是主動獲得的,不是別人硬塞給你的,那么你對安全駕駛的責任也應該是完整的;如果王季進的責任能力受精神問題限制,那么他的家人的監護能力難道也被限制了?家人本來可以向交管部門反映王季進的精神問題,阻止他獲得駕照,但他們當初沒有履行這個監護責任,讓王季進獲得了不該獲得的權利。現在王季進撞死人了,如果可以以精神問題減輕處罰,等于告訴人們:權利和義務可以不對等。如果出現了這個結果,將重挫人們的司法公平的信心,對社會將是極大的傷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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