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走路”官司貴在喚醒路權意識 朱清建 “走路權”,聽著新鮮。原來,行人也有路權。與汽車有自己的機動車道一樣,行人也有自己的“人道”——人行道。從權利的角度,無論采用什么交通出行方式,主角都是人,既然人與人之間是平等的,那么行路權也該是公平而平等。而現實是,行人的路權,更多的體現在行人安全的保障,而非行人行路權的維護。 而法律也沒有為行人的路權撐腰,目前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機動車是主角,規定也多是為機動車撐腰,行人的路權被忽視。尤其是對于停車問題,第三十三條規定,“在城市道路范圍內,在不影響行人、車輛通行的情況下,政府有關部門可以施劃停車泊位”,同樣,第五十六條規定,“機動車應當在規定地點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機動車;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條規定施劃的停車泊位除外”,通俗地說,就是指在不影響行人行走的情況下,可以在人行道上停放機動車。 但如原告馬天蘭所說,在人行道路中間設置停車泊位,每個車位占據人行道路寬度通常在2.25米~2.6米,留給行人通行的不足2米位置,行人為了安全順利通過,通常被車位擠到機動車道上通行。尤為成問題的是,機動車上了人行道,一般行人可以繞路而行,盲人呢?怎么繞? 路權,作為一個被認識的新權利,也是公民權利平等、公平正義的一種體現和延伸,值得重視。近來出現的普通車輛撞上豪車“賠不起”的問題,也反映出平等路權的現實窘境。就當下的“行路”起訴而言,雖然車位設置合法性不明、被告主體不明、起訴時效存爭議,但它所涉及的行人的路權——“走路權”,卻如一朵蓮花,在人們心底慢慢開放,走路權意識被喚醒,期待法律給出更公平合理的判決和新的立法規定。 更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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