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批捕虐童養母并非法外施情
2015-04-20 16:17:12? ?來源:東南網 責任編輯:孫勁貞 我來說兩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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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9日下午3點左右,南京市人民檢察院官方微博“南京檢察”發布消息稱,南京市浦口區人民檢察院對涉嫌故意傷害罪的南京“虐童案”犯罪嫌疑人李征琴依法作出不批準逮捕決定。(4月20日《中國青年報》) 南京“虐童案”明顯涉嫌故意傷害,在網絡上曝光后,可謂是民怨沸騰,嚴懲聲一片。但出人意料的是,南京檢方在公開召開審查逮捕聽證會、廣泛聽取了社會各界的意見后,卻作出了不批捕的決定,顯然大大出乎人們的意料。對此,許多人表示了不理解,認為這是檢方在情與法之間作出的妥協,有法外施情的成分。 對于這樣一起明白無誤的“虐童案”,南京警方為何還要就是否批捕進行聽證,并作出與網絡民意相左的決定?部分網友的微詞是否言之有理?南京檢方的不批捕決定又是否過多顧忌了“情”的因素?筆者不妨談談自己的看法。 首先,作為人民檢察院在訴訟實踐中總結出的較為實用的方式,通常要對比較有爭議或是敏感的案件會舉行聽證,以便更全面地聽取歸納各方意見。顯然,“虐童案”符合上述特征,聽證是必要的。法律固然應該“鐵面無私”,但并非“不近人情”。對“虐童案”進行的聽證,體現了辦案過程中的“人性化”,顯示了法律“柔情”的一面。同時,也有利于通過這個案子的訴訟活動,產生最佳的社會效果。 其次,對于南京檢方作出的不批捕決定,是否屬于“法外施情”,不妨從兩個角度來解讀:其一,逮捕只是一種羈押的方式,與該案的量刑沒有必然聯系。對“虐童案”的犯罪嫌疑人不逮捕并不會存在妨礙訴訟的現實危險,故檢方作出不批捕的決定完全符合法律規定。同時,不批捕符合受害孩子及其親生父母各方當事人的意愿,且該案系不當的家庭教育方法而引發,與其他故意虐待、無端毆打的惡性行為有所區別。另外,犯罪嫌疑人在南京有固定的住所和穩定的工作,無任何前科劣跡,表現一貫良好,對其采取取保候審的方式并不會對孩子再次造成人身傷害或者打擊報復。因此,檢方的不批捕決定并無不妥。其二,南京警方能夠在網絡民意大部傾向于逮捕的前提下,恪守法律準則,不為法律以外的因素左右,更是值得稱道,與所謂的法外施情毫無共同之處。 同時,如果能夠從細微處解剖一下這起“虐童案”,不難看出,犯罪嫌疑人對受傷害孩子還是傾注了深厚的母愛:給他穿最好的衣服,專門到農村買家養的黑豬肉和散養的草雞蛋,“現在家里還放著幾百個”。即使在案發后,孩子依然再三表示媽媽很愛他,他很想媽媽,甚至多次帶著哭腔問記者:“能不能告訴我,媽媽在哪里,我想跟她說話,我要媽媽”。可見,犯罪嫌疑人平時還是很愛這個孩子的。之所以這次下重手,應該與她性格過于急躁、管教過于嚴厲及“黃金條子出好人”的傳統意識有關,加上孩子撒謊,一時失手所致。若非如此,孩子事發后對她的眷念以及孩子親生父母的原諒表態,就無從解釋了。 因此,無論是從法律的角度,還是本案的實際情況,以及考慮到有利于孩子成長的因素,對犯罪嫌疑人采取不批捕的決定,顯然是正確的。另外,若法律最終對犯罪嫌疑人依法從輕判處,公眾亦應理解:判決其有罪,可以昭告天下,即使是家庭教育,亦不能逾越法律的紅線;對其輕判,則是在不逾越法律底線的前提下,法律在情與法之間權衡考量后作出的的決斷,也算是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權的一個智慧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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