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費和小區停車費放開,相關小區必須成立業委會且業委會能有效履職,有維護業主利益、抵制不合理收費的能力,否則單純放開收費,失去政府定價的保護“屏障”,業主的利益可能受損。而業委會能否“雄起”,業主的支持,業委會制度的落實,相關救濟制度的配套等,都不可或缺。這些工作需要相關部門的指導,相關法律法規的完善。 據《人民日報》2月9日報道,2015年上班第一天,黑龍江雙鴨山市民沈曉文就聽說了物業費和小區停車費價格放開的消息。“政府不管了,價格誰定?物業公司嗎?”不少業主提出這樣的擔憂。國家發改委價格司有關負責人告訴記者,有業委會的小區,才具備放開物業和停車服務價格的條件,沒有業委會的小區不在此次價格放開之列。放開價格旨在還權于民。 作為價格改革的一項重要內容,從今年開始,符合條件的小區,其物業費和小區停車費價格將逐步放開,實行市場調節。不僅黑龍江省在放開,全國各地有條件的地方都已經開始實施。這些價格放開后,是否會出現大范圍漲價,是業主們共同關心的問題。 其實,這些價格不是放開不放開的問題,而是如何有序放開和實現業主、物業公司權利義務相平衡的問題。 事實上,物業費和小區停車費價格放開,早在2003年《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頒布后,就開始在一些地方實行,2007年《物權法》頒行后,更逐步擴大了試點范圍。目前來看,這既有好的一面,也有不盡如人意的地方。比如,物業費和小區停車費放開后,多數小區的物業費都有所上漲;有些小區,業主和物業公司還因為停車費的收取和歸屬問題發生過沖突;有些小區因業委會的組成和履職問題產生過矛盾。相關調查顯示,上述問題與業委會能否合法有效發揮作用關系重大。 目前,從全國范圍看,小區的物業管理分為幾種:一是單位自管。一些單位對自管房由專門成立的物業機構進行管理,沒有成立業委會;二是實行物業公司管理。其中又分有業委會的監督和無業委會監督兩種情況。物業收費和小區停車費也是涇渭分明:成立業委會且運轉正常的小區,物業費由物業公司和業委會協商確定,小區停車費基本按照法律規定收歸全體業主所有,用在物業管理和維護上;業委會運轉不正常的,則小區管理比較混亂,收費也不正規。而那些沒有業委會的小區,物業費按照政府指導價收取,小區停車費則由物業管理收取,去向往往不透明。 客觀而言,價格放開,由業主和物業公司協商確定,既符合市場規律,又有法律依據,而且也基本具備條件。有關部門的統計顯示,全國已有物業服務企業7.1萬家,從業人員超過600萬人,有業委會的小區也在逐漸增多。不過,不能忽視的是,也有相當一部分小區沒有成立業委會,或者即便成立了也沒有發揮應有作用。發生上述情況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一,不具備成立業委會的條件;其二,一些小區出租現象嚴重,業主對物業收費不關心;其三,業主維權能力低,業委會和物業公司在小區管理方面意見不統一。與此相反,一些高檔小區和別墅區,則普遍成立了業委會,且業委會履職能力較強,費用收取和歸屬基本沒有異議。 正反兩方面的經驗顯示,物業費和小區停車費放開,相關小區必須成立業委會且業委會能有效履職,有維護業主利益、抵制不合理收費的能力,否則單純放開收費,失去政府定價的保護“屏障”,業主的利益可能受損。而業委會能否“雄起”,業主的支持,業委會制度的落實,相關救濟制度的配套等,都不可或缺。這些工作需要相關部門的指導,相關法律法規的完善。 |
相關閱讀:
- [ 01-30]沒物業 隱患也得解決
- [ 01-06]物業費審批放開更需“落地生根”
- [ 12-18]物業與業主:要讓“冤家”變“親家”
- [ 10-09]業主“習武維權”凸顯物業生態之亂
- [ 10-09]“習武維權”擊中物業監管軟肋
- [ 09-24]物業業主要將心比心
- [ 06-24]賠償判決倒逼物業盡職
- [ 02-28]公務員欠物業費不該曝光“強迫”
![]() |
![]() |
![]() |
打印 | 收藏 | 發給好友 【字號 大 中 小】 |
信息網絡傳播視聽節目許可(互聯網視聽節目服務/移動互聯網視聽節目服務)證號:1310572 廣播電視節目制作經營許可證(閩)字第085號
網絡出版服務許可證 (署)網出證(閩)字第018號 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 閩B2-20100029 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閩)-經營性-2015-0001
福建日報報業集團擁有東南網采編人員所創作作品之版權,未經報業集團書面授權,不得轉載、摘編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和傳播
職業道德監督、違法和不良信息舉報電話:0591-87095403(工作日9:00-12:00、15:00-18:00) 舉報郵箱:jubao@fjsen.com 福建省新聞道德委舉報電話:0591-87275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