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主家中失竊,損失11萬多元,物業要不要擔責?近日,思明區法院針對一起業主狀告物業的索賠案作出判決,認定廈禾路一小區的物業因履行合同義務失職,應承擔10%的責任。(6月22日《海峽導報》) 因為盜竊案件具有突發性、不可預測性,就算物業嚴防死守,也未必能徹底杜絕盜竊案件的發生。但這并不意味著物業對于所有的盜竊案都可以免責。相反地,只要有證據證明物業存在失職之處,那么物業就要承擔相應的責任。 比如在這起業主被盜案件中,民警與業主調查發現,小區監控器已被損壞且外來人員基本可以自由出入小區,而物業公司在《住戶服務手冊》中明確承諾“提供24小時安全協管服務,出入口門崗由安保員24小時執勤,警衛中心不間斷監控”。既然物業未能完全盡職,那么在業主失竊之后,物業理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如今的大多數小區都有物業,物業的管理水準很大程度上決定了業主的生活質量。但可惜的是,一些物業卻只重收費不重管理,導致業主怨聲載道。 相信思明區法院的這起賠償判決,能倒逼一些物業更加盡心盡職,真正成為小區居民稱職的“管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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