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周以來,深圳各基層法院立案大廳出現了不同程度的排隊現象。不少律師和市民紛紛吐槽“宛若春運排隊買票”,認為這是由于法院為確保結案率而在年底前一個月盡量不立案所致。南都記者暗訪時,此說法亦得到法院工作人員證實,只不過“具體操作會隱秘一下”;但法院公開回應時則表示不存在“年底不立案”問題(12月29日南方都市報)。 “結案率”、特別是“年度結案率”考核指標,早就因其“嚴重違背司法規律”而飽受詬病,不但那些“像春運搶票一般排隊等候立案”的律師和民眾對其深惡痛絕,而且法院內部人員也深受其苦,多有反思。重慶墊江縣法院一法官就撰文表示:“年底不立案”幾乎是全國各地法院的“通行做法”,主要是因結案率指標計算不合理、占比過重所致。而上級法院對下級法院的考核“指標有二十多個,結案率只是其中的一個”,實際運行中,這套考核體系早已嚴重異化,與法治精神格格不入。諸如結案率、發回重審率、改判率等指標,不但無法正確評價法官工作,而且違背了審判運行規律,事實上已影響審判公正,使法官難以守護社會公平正義,淪為計件的辦案機器,“一個法官辦理的案件越多,分配給每個案件的精力必然越少,那些精益求精、負責任的法官在結案數指標上的考核就會吃虧”,可謂被考核指標逼出來的“體制性逆淘汰”。 可最高法院近日不是剛剛決定取消對全國各高級人民法院的考核排名,只依照法律規定保留審限內結案率等若干必要的約束性指標,并要求各高院要按照最高法的要求,取消本地區不合理的考核指標嗎?而《人民法院報》早就報道,從2011年起始,審判質量評估體系已經以更科學的“法定(正常)審限內結案率”取代“年度結案率”。難道,這一切都尚未生效?抑或,雷聲只在天上,春風不到基層? 事實上,深受僵化考核指標之苦的,遠不止法院系統。中小學、大學、醫療衛生、農業、招商引資、經濟增長、文化發展甚至黨建、宣傳等等,舉凡“行政化”巨手掌控之下,其“目管考評”、績效指標無不在長期“明知不合理卻無法更改(無處說理)”的煎熬中走火入魔。比如,中共中央“八項規定”第三條提出“精簡會議活動”,第四條提出“精簡文件簡報,……沒有實質內容、可發可不發的文件、簡報一律不發”。可許多地方的黨建目管考評等事實上依然以某項工作發了多少文件、開了多少會、上了多少次簡報論英雄。這樣“紙上見成績”的考核體系,早已背離了初衷,純屬浪費紙張、勞民傷財的“造材料”比賽,為何既不見改革,又不見取消?而考核指標如何確定、怎樣變更,基層都無權參與,這就迫使“聰明人”轉而考慮通過“搞定打分者(或規則制定者)”來換取好成績。 “指標體系”異化已久,誰來給它及時“體檢”、合理“瘦身”?可不可以像建立違憲審查機制一樣,為考評體系設立一套“年檢”機制?考核指標的確定和更改,可不可以讓被考核者、考核者以及社會公眾都有平等的參與權?畢竟,這,決不只是“體制內”的私事,而是關乎大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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