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某混入等公交的人群竊得一個錢包,但打開錢包才發現里面只有5角現金及一張身份證、一張銀行卡。失望之余,他揣起5角,扔了錢包。被抓獲后,張某被判處有期徒刑7個月,并處罰金1000元。因為5毛錢判罰這么重,張某大喊冤枉。(新聞來源:12月2日《成都商報》) 在地上的硬幣都無人撿拾的今天,偷五毛錢被判刑,估計不僅小偷要喊冤,一般民眾也會感到這個處罰是“小題大做殺雞用牛刀”。然而,從法理上分析,如此處罰一點也不冤。但是,如果不是辦案官員讓我們恍然大悟,又有多少人會在事前知曉? 按照以往的《刑法》條款,如果盜竊數額在1000元以下,并不構成犯罪,最多由公安機關予以治安處罰。正是對小偷小摸的過于寬容、縱容,生活中偷手機、盜自行車等違法行為不見收斂,反而愈加猖獗。小偷小摸成了“打不死的小強”,顯然與處罰撓癢癢有關。也因此,我國在2012年對《刑法修正案八》中的“盜竊罪”做出了修改,只要在公共場所扒竊,不問“數額”,皆認定為盜竊罪。這無疑是迫于現實的考量。 一個安寧和諧的社會,需要良好的秩序,需要文明的行為。“小偷小摸”雖然不見得就是大奸大惡之徒,但虱多傷人,尤其是屢屢出軌者,對“喊”和“勸”的說服教育早已有了抗藥性,那就只能零容忍,用法規矯正,用嚴格執法的刻刀,在每個公民心中劃出“違者必罰”的法律紅線,讓作癢的手碰觸紅線之前縮回去。這既是對民眾財產保護,也是對小偷自己的拯救。 偷五毛錢被判刑,很容易讓我們聯想到那位被認定“酒駕”“酒后挪車”的司機和捉了87只蛤蟆被判“非法狩獵罪”的農民。三起事件都是依法執罰,如果說涉事者感到“委屈”好多少有些情有可原,那么,本該拍手稱快的公眾竟然也在底下一臉驚訝鬧喳喳,就很值得反思了。這并不是說人們要為違法者“請愿”,而是對法律的茫然無知。畢竟,不是每個人都是知法懂法的專家,誰會天天想著自己是不是違法?誰知道違法了又適用哪款法律?這就是問題。 要讓公民守法,首先你得讓他們知法。知法不能太樂觀于公民自己主動去鉆研去學習。法律意識和法治觀念的形成,需要常態化的宣傳捶打,需要預防、警示的認知前置。對偷五毛錢按盜竊罪論處,如此“說到做到”,不僅體現法律的剛性尊嚴,無疑也是一次普法過程,只可惜這堂“普法”課稍嫌晚了些。其“滯后”產生的機會成本,于社會于個人,都有點大。當一個個潛在的小偷一次次變成“既成事實”,然后再費力再捉,這恐怕不僅僅是缺乏人性溫度的事了,而是一種社會責任怠惰,對營造良好的法治環境和形成全民守法的局面,不見得多有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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