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檢察院近日印發新修訂的《人民檢察院舉報工作規定》,首次明確舉報人享有的具體權利,包括申請回避、查詢結果、申訴復議、請求保護、獲得獎勵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10月28日《大河報》) 按規定,檢察院依法受理涉嫌貪污賄賂犯罪,國家工作人員的瀆職犯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訊逼供、報復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權利的犯罪的舉報。檢察院出臺專門規定,首次明確舉報人享有的具體權利,特別是舉報人可以要求申請回避、請求保護等條款對于打擊公務人員貪污賄賂等犯罪行為,保護舉報人合法權利,其積極意義毋庸置疑。但是,在我看來,要切實保護舉報人權利,不能局限于檢察系統出臺內部規定,而要盡快出臺《舉報人保護法》,對于各種違法犯罪行為舉報人都要設置法律保護網,消除舉報人的后顧之憂。 雖然在最高人民檢察院出臺內部規定之前,我國舉報人保護制度并非空白。《刑事訴訟法》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保障證人及其近親屬的安全。”但如何保障?用什么辦法保障,法律沒有明確規定,實踐中也缺乏可操作性。而且,對舉報人的保護還停留在對舉報人、證人遭受報復之后,追究報復人法律責任,救濟舉報人。 由于缺乏必要的保護措施,舉報人遭受打擊報復的例子屢見不鮮。四川省武勝縣工商局黨組書記龔遠明舉報武勝縣委書記孫南等人“違紀違法”。結果龔遠明被人砍傷致死。鞍山市國稅局職工李文娟因實名舉報國稅局問題遭到勞動教養。阜陽“白宮”案舉報人李國福莫名死在監獄醫院。山西夏縣教育局局長吳東強因舉報縣長被刑拘、“抄家”。官員舉報者的命運都如此悲慘,百姓舉報者的命運更是令人堪憂。來自最高人民檢察院的數據顯示,向檢察機關舉報涉嫌犯罪的舉報人中,約有70%的舉報人不同程度地遭受到打擊報復或變相打擊報復。在寧波做小生意的肖敬明為一起殺人案作證,民警承諾為他保密。可事后因法院要求實名舉證,導致信息泄露。他不得不亡命天涯。河南沁陽村民王好讓因舉報在逃搶劫嫌疑犯,警方對嫌犯監控不力,王好讓雙手被砍。這樣的例子舉不勝舉。 由于對舉報人、證人缺乏必要的保護,舉報人、證人一再遭受報復。我在對正義之士表達敬意的同時,為他們的命運揪心不已。無論是從打擊犯罪分子,還是從保護舉報人、證人的角度講,保護舉報人、證人的切身利益十分迫切而必要。在我看來,在舉報人舉報之初,證人作證之前,有關部門就應評估風險等級,及時啟動舉報人、證人保護、救濟程序,不能等到舉報人、證人受到威脅再談保護,受到報復再談救濟。如果舉報人、證人的生命安全都沒有保障,即使民眾都懷有正義之心,希望把犯罪分子繩之以法,他們也不敢冒險舉報犯罪行為。 不管是對舉報人還是證人,除了為他們嚴格保密外,還要把相關條款寫入法律,制定具體保護措施。切實保護他們的合法權益。在這方面,美國的證人保護制度值得借鑒。美國的證人保護項目是美國檢控程序的重要組成部分,證人保護的執行辦公室叫馬歇爾辦公室。相關事項被馬歇爾辦公室確認后,被保護人立即進入新的住地,作為回報,被保護的人可以得到工作機會、住房、平均6萬美元的經濟支助、變化了的證人及其家庭成員的身份資料、心理醫生和社會工作者幫助,等等。馬歇爾辦公室還對高危人群實行24小時貼身保護。在嚴密的保護制度下,美國公民才愿意出庭作證,大膽舉報犯罪問題。 如果相關部門在重視實名舉報的同時,推行“代碼舉報制度”,認真做好舉報人保密工作,明確相關人員泄密的法律紀律責任,并重視匿名舉報工作。用完善的法律制度與細密的保護制度切實保護舉報人利益,營造出良性的舉報環境,不僅能消除舉報人的后顧之憂,對犯罪分子也能發揮威懾效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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