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超市“黑油”事件始于今年8月7日,舉報人通過視頻舉證該店煎炸用油“一個月不換”,以及涉嫌用過期肉等原材料制作熟食等問題。還有員工證實確實存在使用過期食材及長蟲大米的情況。一個多月后,舉報人被解聘,理由竟然是其行為“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同時給公司造成重大損害”。(9月17日《渤海早報》) 舉報者慘遭解聘,并非是這個世界變化太快,而是報復來得太快。這樣“解聘”舉報人的做法讓人心痛。猛然間,我們發現我們缺少一種制度上的安排來保護舉報者的利益。筆者以為,他山之石,可以攻玉,我們可以借鑒已有的“吹哨人”制度來保護舉報人的利益。 所謂“吹哨人”制度,就是神秘的內部人士的爆料制度,作為知情人能夠盡早發現問題,吹響哨聲,大幅度降低監管成本。而對不遵紀守法的企業則起到堡壘從內部攻破的作用。 與我國相似,美國在19世紀末期也面臨著食品安全的問題,而“吹哨法案”起到了保護舉報者,鼓勵公民參與的積極作用。該法案規定,司法部如果在收到舉報人投訴、告發決定作為原告參與起訴,舉報人可以分到賠償額的15%~25%,如果司法部不參與,舉報人可以自行調查、起訴,并可分到賠償額的25%~30%,這種以經濟利益驅動打假起到了很好的效果。 筆者以為這種激勵制度是很有必要的,一者作為吹哨人,需要的不僅是良知和勇氣,同樣需要經濟激勵。吹哨人制度是一種制度創新,相比政府動用大量公帑加強監管,其代價要低得多。并且這種制度也在一定程度上解決了吹哨者的后顧之憂,從而讓他們不必過于擔憂“解雇”。 二者,這種激勵制度具有可行性。食品行業在經歷了社會分工細作的革命后,基本上實現了各道工序分割的產業鏈發展模式。在這種產業鏈發展模式下,食品安全問題往往滲透到了各道工序之中。而面對如此紛繁復雜的工序,最熟悉細節的自然是內部員工。 國務院食安辦2011年就印發《關于建立食品安全有獎舉報制度的指導意見》,但意見僅僅是針對社會監督而言的,一個外部人士的話,很難掌握行業的內幕、潛規則。而“吹哨人制度”實質上是內部有獎舉報的一種形式,從意見走進法律,從法律走進現實,這個步伐應該是越快越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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