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行不義必自斃,這是吳春明應受到的懲罰。據悉,舉報者對犯事博導的結果并不滿意,他們認為學校應將其開除公職。這倒讓我想到了哈爾濱市依蘭縣高級中學教師馮群超在課堂上向學生索要教師節禮物被媒體曝光后,縣教育局給予馮群超撤銷教師資格、清除教師隊伍的嚴厲處分。 吳春明的行為是否屬于強奸當由司法來認定,但是其違背女生意愿要挾女研究生,多次發生不正當性關系,并用課題研究經費報銷賓館開房費用,其性質與影響比馮超群惡劣得多。馮群超個人所收賄賂僅是學生送的一箱價值49元的牛奶,卻遭到開除處分;而已經涉嫌違法的吳春明還能保留公職,兩相對比,這種不公正的處理結果,讓人覺得不可思議。 有鑒于此,筆者認為,對違規違法教師給予相應的行政處罰,是必須的,但筆者憂慮的是,如果處罰標準不能統一,或因標準過濫,或憑領導隨意而導致處罰失當,反而有失社會的公平正義。處罰違規教師本來是一件嚴肅的事情,鑒于不同區域處理違規違法教師存在巨大結果性差異的亂象,筆者認為,教育部應當制定中小學和高校通行的教師違反職業道德行為的處理細則,統一處罰標準,以彰顯制度的公平和正義。 與此同時,國家提倡了多年的依法治教,教育行政部門各級工作人員也應增強法制觀念,依法行政,處罰得當,才能讓教育活動中一切不合法的行為在太陽底下都不能長期存在。 相關評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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