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過“家暴禁止令”,法院可以裁定責令婚姻家庭當事人“作出”或者“禁止作出”一定行為,這是去年1月1日新民事訴訟法實施后,法律對家庭人身安全保護令的明確“發聲”。 生活中,婚姻家庭矛盾居高不下,大量糾紛尤其離婚案件涌入法院,但“家暴禁令”在司法實踐中鮮有運用,讓法律的威懾力打了折扣。 “家暴禁令”遭受“冷遇”,一則因為傳統的“家丑不可外揚”思想,讓遭受家暴的弱勢家庭成員,尤其遭遇丈夫家暴的女方羞于啟齒,在默默地隱忍中苦度時光。下定決心申請禁令的女性,往往已走到家庭破裂的離婚邊緣;二則家暴尤其精神暴力、經濟家暴等冷暴力,都是家務私隱之事,具有隱蔽性,面臨高度的“取證難”,進而維權難;三則“家暴禁令”的具體執行中,誰來監督,如何執行,都是問題,缺乏可操作性。 如此,讓“家暴禁令”的象征意義大于實際意義,威懾性大于執行力。法律的良好初衷并不能得到很好實施。 事實上,家庭成員的家庭責任意識,互相關愛體貼的夫妻關系,才是幸福和諧婚姻家庭關系的有力保障,才是婚姻家庭安全的“避風港”。“家暴禁令”旨在從法律制度上為和諧家庭關系保駕護航,但解決家暴的根本措施在于積極預防。立法或禁令同時,需要全社會的廣泛參與,需要構建社會矛盾化解聯動機制,司法調解與各級婦女維權組織、社會矛盾調解組織共同發力,需要提升全社會文化素質、道德修養,構建文明和諧的法治社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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