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廣東省出臺《關于中小學生學籍管理的實施細則(試行)》,明確規定9年義務教育期間,學校不得以任何理由勸退、開除學生,對違紀又屢教不改的學生,視其情節輕重,學校只能根據中小學生處分規定分別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記過處分。 廣東的這一規定并非“新規”。事實上,接受教育是憲法規定的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國家多部法律均明文規定保障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權。《未成年人保護法》第十八條規定:“學校應當尊重未成年學生受教育的權利,關心、愛護學生,對品行有缺點、學習有困難的學生,應當耐心教育、幫助,不得歧視,不得違反法律和國家規定開除未成年學生。”《義務教育法》第三章第二十七條同樣明文規定:“對違反學校管理制度的學生,學校應當予以批評教育,不得開除。”可以說,“不得開除學生”是法律常識,為何這樣的常識公布后還是會吸引輿論關注呢?原因在于實際生活中,我們有些中小學并沒有遵守相關法律,一些學校動輒開除學生,甚至有些學校出臺一些奇葩規定,比如學生帶手機進入校園一律開除,或者學生談戀愛一律開除。這些規定不管初衷如何,都違反了法律。部分學校不遵守法律隨意處置學生,不僅會對學生造成傷害,甚至會造成意想不到的社會后果。 在大部分大城市,“不得開除學生”已經成為共識,違反這一規定的主要是二三線城市及廣大農村。在這些地區,法律意識淡薄,教育功利化明顯。與所謂“勸退、開除”綁在一起的往往是學校的“升學指標”、“升學率”等業績。有的學校聲稱“勸退、開除”一部分學生,是因為“一顆老鼠屎壞了一缸醬”,防止他們的壞風氣帶壞其他學生,但這種意識背后其實是業績指標在作怪。在一些地區,學生家長不懂法律,孩子被學校開除后,只能選擇提早進入社會,這反而成了很大的社會隱憂。 從教育哲學的角度來看,教育的主體和本體都是學生,教育是為學生服務的。但現在的情況恰恰是一種異化,一些學校不是想著如何教育好學生,而是將學生異化為一個個生硬的教育指標。有的學校奉行所謂“以開代管”,恰恰是學校教育異化的表現。沒有學生天生就是問題學生,也沒有學生天生就沒有任何問題,學校要做的恰恰是要把問題學生調教好,而有的學校缺乏這種耐心,更傾向于生產學習機器。教育需要重回本體,那就是真正以學生為中心,學校真正履行教書育人的責任。明白這一點就能懂得法律為什么不允許“勸退、開除”學生的原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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