截至目前,在山東、四川、江蘇等地檢察機關的監督下,包括原泰安市委書記胡建學在內,至少有7名曾擔任處級以上領導職務的保外就醫罪犯被檢察機關建議重新收監。 作為刑罰的變通執行方式,保外就醫充分體現了人道主義精神,彰顯著刑罰制度的文明和進步。然而,這項原本充滿善意的制度卻被個別罪犯惡意利用,給司法公信力帶來了嚴峻挑戰。 一些人通過權錢交易賄賂醫務人員、司法執法人員,以實現本不符合條件的保外就醫;一些人患有疾病后在監獄內不配合治療,等到疾病嚴重到符合法定要求后,便提出保外就醫;還有一些人在保外就醫條件消失后,仍然隱瞞真實情況,不主動收監;更有甚者直接脫保,脫離監管。而這些問題在原官員罪犯中尤為凸顯,因為他們掌握著更多的“社會資源”,擁有著更大的違法空間,嚴重影響到司法公正觀感。 事實上,2013年以來,違法違規辦理保外就醫以及減刑、假釋等問題已經引起中央高度重視,2014年初,中央政法委發布了《關于嚴格規范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切實防止司法腐敗的意見》。此后,最高檢針對相關執行情況開展了專項檢察行動,各地檢察機關查實了一大批不符合條件的保外就醫罪犯。 可以說,本次專項行動已經取得了可喜的階段性成果,及時糾正現存的違法行為,正是實現正義的重要途徑。可是,要在監外執行制度中全面實現正義,讓保外就醫回歸法律既定的應然狀態,光有亡羊補牢還遠遠不夠,更須建立起全程監管的制度之網、無懈可擊的責任體系。 司法執法人員擁有監外執行的決定權,防止權力濫用自然是最首要環節,各級司法機關須根據中央政法委所出臺意見要求,規范自由裁量并對違紀違法行為嚴查嚴懲。尤其是各級法院對于暫予監外執行案件須真正發揮裁判作用,不走過場、不搞形式,并通過公開開庭審理、裁判文書一律上網、邀請群眾旁聽等方式,主動接受全社會的廣泛監督,用陽光驅逐腐敗,贏取公信。 其次,醫務人員的法律責任空白亟待填補。在目前規定中,證明罪犯確有嚴重疾病須保外就醫,只須由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診斷并開具證明文件。而刑法只針對司法人員設置了徇私舞弊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罪,卻沒有規定相關醫務人員的法律責任,難以實現權責統一。 再者,檢察機關的監督過于滯后,根據刑事訴訟法,檢察院對保外就醫的監督是事后監督,當暫予監外執行下達后,檢察機關才能開展監督,此時,罪犯已經離監,這必然影響監督力度,削弱監督效果,也和檢察機關為國家監督機關的法律定位不相匹配。 最后,對于正在實行的監外執行更應嚴格管控,不能讓保外就醫與刑滿釋放無異。不妨引入社區矯正制度,由保外就醫者匯報近況和執行部門定期主動調查、介入相結合,真正實現保外就醫有人管,條件消失就收監。 可見,要讓保外就醫真正發揮制度原有作用,不能僅僅寄希望于運動式監督,更須依靠制度的精巧,責任的嚴密,而這遠遠不只是一時的程序補丁,更須系統地完善相關立法,真正實現對保外就醫的全程全面監管。 舒銳(北京職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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