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科級6000元,正股(副股級)3000元,合同工2000元……這不是發獎金,而是東莞市大朗鎮教育募捐活動的“捐款參考標準”。該鎮教育局稱,“標準”確實有,但只是“參考標準”,實際操作時“一切還是以自愿為原則”。(8月18日《廣州日報》) 此事橫看豎看都不像話。先說這“教育募捐”,要是在30年前的珠三角,或者今天內地一些經濟欠發達地區,基礎教育投入大、欠賬多,地方公共財政承擔不起,不得不向社會伸手,需要社會募捐支持,或許還可以理解。咱們廣州當年也搞過“教育基金百萬行”,為教育籌了一些錢。可在今天,經濟發達地區還搞大規模的教育募捐是什么情況——地方政府無力辦教育,還是教育部門想發一筆“橫財”?其必要性與合理性何在?令人費解。 募捐就募捐吧,還設“最低消費”,涉嫌“強捐”,這又是什么節奏?當地稱“一切還是以自愿為原則”,既然“自愿”,應該是1萬元可以,100元也可以,為什么還要下發統一的“參考標準”?看來,“自愿”是假。只有充分尊重個人意愿的捐贈,才是真正的慈善,設置“參考標準”,暗示或誤導捐款人,是對捐贈者善心的褻瀆和不尊重。程序正義有瑕疵,實質正義也無從保障。“不捐又不行,捐了又氣不順”,讓捐款人反感的“強捐”,既不能培養公眾的善念,不利于慈善事業的發展,也有損慈善活動組織者的形象。 可惜,“強捐”現象屢見不鮮。支持教育要捐、扶貧濟困要捐、架橋修路要捐、建公園還要捐……有網友吐槽,不但被“強捐”,還要被“輪捐”。公眾對此反應強烈,以至許多地方都曾出面干預。如2011年7月在廣東省慈善總會召開的專題研究會議上,與會領導炮轟愈演愈烈的“強捐”現象,并表示:“建議(捐款)的也不行,口頭、書面建議都不行!” “強捐”現象為什么屢教不改,深層原因在于組織者的身份——行政部門出面,自然就用行政手段,難脫“強權”的色彩,要是民間組織,誰有本事給捐款人下發“參考標準”,規定非捐不可?說到底,慈善應該由社會組織來做,這不是行政部門過多干預的事。 (連海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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