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媒體記者在內蒙古省級貧困縣杭錦旗調查得到的數據顯示:當地職工繳存公積金的平均水平不足1000元,但該旗供電公司職工最高繳存達到15530多元。(見2014年7月13日新華網)在社會分配不公問題成為眾矢之的情況下,一些國有企業對高工資、高福利無所收斂,不能不引起人們的關注。 內蒙古杭錦旗2012年才從國家級貧困縣調整為省級貧困縣,但該旗供電公司2014年3位領導和2位職工的月工資都超過40000元。工資最高的一位領導月繳存公積金達到15530.26元,一位非領導崗位普通員工的工資42000元,每月繳存公積金總數12000元以上,而杭錦旗所在市2013年度城鎮職工月平均工資僅為5574元,公積金繳存平均水平不足1000元。這顯然是不公平的,因為包括供電公司在內的國有企業,其資源都是國家的,屬于全民所有,其經營所得,主要應上繳國家,讓公眾受益,不能只成為本企業領導和職工的盛宴。國企職工工資和福利高于當地職工未嘗不可,但不能高得太離譜。像杭錦旗供電公司職工工資高于當地職工平均工資近8倍,公積金高出十幾倍,收入差距實在太大。 杭錦旗供電公司職工超繳住房公積金,是一種嚴重違規行為。按照住建部公布的《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公積金月繳存額為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乘以繳存比例,不低于5%。財政部和稅務總局等部門2006年規定,單位和個人分別在不超過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12%的幅度內。同時規定,作為繳存基數的月平均工資不得超過職工工作地所在設區城市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倍。 據此計算,該供電公司個人和單位最高繳存額度分別不能高于2006元,即總數不能超過4012元,繳存12000以上,顯然是法規所不允許的。 杭錦旗供電公司所以超繳公積金,原因多方面的:其一,領導班子成員私欲膨脹。作為黨員干部,理應多貢獻、少索取,但該公司卻通過制定薪酬制度,以合法的形式給職工特別是自己發高工資,但這并不滿足,還要超繳住房公積金,因為公積金不僅等同個人存款,還可以面交個人所得稅。其二,法規觀念淡薄。本來,國家住建部、財政部對住房公積金繳存的規定是明確的,但杭錦旗供電公司卻不顧規定,有意多繳。其三,當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把關不嚴。如果公積金管理中心嚴格按照政策規定辦,就可以杜絕此類情況發生。但作為住房公積金管理部門,為了更多地匯集資金、增加業績,往往會睜一只眼、閉一只眼。杭錦旗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大概就屬此類情況。 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通過的《關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列出了15個方面60項改革措施,第44項改革的目標是“形成合理有序的收入分配格局”,并提出了諸多具體的改革措施,其中包括“調節過高收入”、“清理規范隱性收入”、“ 努力縮小城鄉、區域、行業收入分配差距”等。我們相信,隨著改革的的深化,分配不公的問題一定會得到解決,但就杭錦旗供電公司超繳公積金的問題不能等,必須盡快按照相關規定予以糾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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