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贏了官司,法官竟主動提出要分一成賠償金?記者昨日獲悉,江門市江海區人民法院原民三庭庭長李某某受賄案已審結,其因受賄罪成立,被判處有期徒刑5年。(6月5日《新快報》) 看到這個新聞的人,起碼會有兩個反應:一,這個法官真是豈有此理!二,判5年是不是太輕了?為了疏解這些憤懣與疑慮,讓我們對此事件層層分解,看看背后還有哪些真相需要發掘。 當事人為什么要給?理由顯然不是被告法官所說的“為了感謝”。法官為當事人打官司是職責所在,贏了也是依法所判,跟法官本人沒有任何關系。從常理來說,當事人會感謝法律公正,會對法庭工作人員的辛苦表示感謝,卻不會主動將一成賠償金送給法官當感謝費。從報道來看,果然是法官先開的口,當事人不拒絕,多半是不敢得罪人,畢竟,“該案的判決和執行都是他們法庭負責的”。 法官為什么敢主動要求“分一杯羹”?身為國家工作人員,還是一名法官,被告人不會不知道自己的職責所在,不會不明白索賄受賄的后果,為何還知法犯法?據報道,被告法官第一次索賄是“在吃飯或喝茶時”說的,用的還是“商量的口氣”,后來便直接以“兒子考試不夠分數,需要擇校費”為由直接讓當事人送錢,這一方面說明當事人的送錢行為縱容、鼓勵了被告的違法行為,另一方面也暴露出法院內部監管的缺失、規則的失序。若非被告人主動交待,這受賄罪豈不就逃脫了? 官司本身經得住檢驗嗎?佛山市南海區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法官索要賠償金分成是事實,原被告雙方都承認了,這“為他人謀取利益”體現在哪兒呢?是打官司的過程中還是事后?據被告人供述,在辦理譚某某訴哈伊馬角公司拖欠貨款糾紛一案過程中,法院對哈伊馬角公司的銀行存款采取了查封措施,為原告譚某某追回全部貨款400多萬元,“譚某某為了感謝我,就送給我5萬元”。難道這“查封措施”就是值得感謝的“為他人謀取利益”之舉?或者另有隱情? 對被告法官的判決合理嗎?審理法院認為,被告人犯罪后自動投案,有自首情節且案發后退出了全部違法所得,依法對其減輕處罰,判處有期徒刑5年。但據報道,被告法官是在2006年10月至2010年5月期間擔任庭長,2012年10月因其他違紀行為被“雙規”期間主動交代了本案的受賄罪行,這樣的“自動投案”誠意幾何?另外,被告的那些“其他違規行為”有沒有依法審理、依法判決? 希望有更多細節讓人們對案件本身有更清晰的認知,更希望有更多措施來斬斷這些伸向不正當利益的權力之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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