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軌道交通運營安全條例(草案)》今年2月19日向社會征求民意,其中擬規定“車廂內禁止飲食,不聽從運營單位勸阻制止的,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處警告或者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地鐵車廂內是否應該“禁食”的話題,隨即引發廣泛爭議(5月20日《北京青年報》)。 公共交通工具上禁食的話題,歷來引人關注。有地鐵的城市,要在地鐵上禁食;沒地鐵的城市,公交車上也在考慮禁止。北京擬通過立法的途徑,規定“地鐵車廂內飲食最高罰款500元”,無疑是對此“民意”的順應。問題是,我們首先得搞清楚,乘客在地鐵車廂內飲食,到底是一個道德問題,還是一個法律問題?動輒用罰款的方式來約束,是否合適? 確實,乘客在車廂內吃東西,絲毫沒顧及到其他乘客的感受,在私德上是有問題的。可是,吃東西的人也有苦衷,很多是為了趕時間不得不把早餐帶到車上吃。更何況,也不是所有食品都有怪味,“一刀切”地禁止,有過度限制正當權利的嫌疑。相比在車廂內亂丟垃圾,甚至在車廂內大小便等行為,在車廂內飲食無論主觀惡意還是客觀影響,都要小得多。總體來說,似乎不應該上升到“違法”的高度。 事無巨細地動不動就要立法解決,試圖將任何道德問題法律化,這是一種雖有民意基礎卻又簡單粗暴的思維。比如有的地方曾規定,乘客拒絕給老幼病殘孕讓座,乘務員可以拒絕服務,言下之意“可以趕下車”。可乘客是買了票才上車的,立法賦予乘務員將不讓座乘客趕下車的權力,無異于以立法的方式違法。公交立法也好,地鐵立法也罷,當然可以說是進步,問題是,必須嚴格厘清公域與私域的界限,不要過度依賴立法手段解決道德問題。 想想看,如果車上吃東西可以立法罰款,車上脫鞋是不是也可以?車上著裝不雅是不是更可以?搞到最后,到底是“法無禁止即可為”呢,還是“法無授權不可為”?法律與道德,必然各有施展效用的空間,不能什么事情都追求立竿見影,道德素養提高本來就要慢慢來,沒辦法,這就是一個緩慢的過程,指望立法罰500元瞬間解決問題,不現實。 別的不說,光說執行,車廂禁食的條款,根本無法落實到位。地鐵公司肯定是無權罰款的,交管部門是不是得搞一個便衣隊,長期潛伏在地鐵里執法才行?我們身邊那些有法規無執行的法規還少了嗎?公共場所禁煙、行人闖紅燈、隨地吐痰、占用盲道、散發小廣告……媒體梳理出的遭遇執行難處于休眠狀態的法規,可謂數不勝數。多一條無法執行的“車廂禁食”法規,又能怎么樣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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