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5日,云南鎮雄縣警察將“駕車沖撞趕集群眾”的男子方九書擊斃,并受到昭通市公安局的通令表彰。這件事幾天后卻在互聯網上發酵成為熱點,有上百名目擊群眾寫聯名信稱方九書并沒有駕車撞人,警察開槍受到質疑。有媒體20日報道,鎮雄縣人民檢察院依法認定,民警開槍時機恰當、處置合法。 在這起事件中,部分目擊群眾和警方的說法各執一端,依據檢察院還原的現場情況,方九書曾拿砍刀砍向警察,并啟動汽車撞擊,警察多次鳴槍示警,方未理會,最后警察果斷向駕駛室開槍。有媒體拿“上訪男給政府送花圈,遭特警12槍擊斃”為標題進行報道,對輿論造成了很大的誤導。 警察果斷開槍,其目的主要是最大限度地降低犯罪行為所導致的危害,有效維護公共安全。執法警察受到致命暴力攻擊時,也可以出于維護法律的權威及正當防衛的需要而開槍。 毫無疑問,警察開槍需要謹慎。而在緊急狀態下,警察只能有極短的時間做出決定。不少國家都出現過警察開槍誤傷的案例。 但國際社會的主流看法是,讓警察“刀槍入庫”給公共安全所帶來的風險要高于誤傷之害。尤其中國現在的公共安全形勢非常復雜,多一些配槍的警察巡邏,并且在緊急情況下敢于開槍,給社會帶來的安全感要大得多。大概不會有幾個人真的認為警察會因此濫殺無辜。 公安部門應細化警察開槍的制度,同時避免響應不足與響應過度。警察要經過培訓學會迅速研判現場情勢,區分一般犯罪與暴力恐怖犯罪,確定應使用致命武器抑或非致命武器。開槍,應該以消除威脅、而非擊斃為最終目的。 我國必須盡快建立由多方參與的警察開槍行為評估機制,在遇到爭議時,對警察開槍行為的必要性和正當性進行分析、評估,并及時將評估結果公之于眾;其次是警察開槍免責機制,對于因犯罪嫌疑人原因而導致警方誤判、錯殺的,應予以一定程度的免責,避免警察制服犯罪時投鼠忌器。當然,如果警察故意濫用暴力、濫殺無辜,就必須被依法懲處。 還有,公安部門要對警察配槍巡邏制度及槍支使用規定廣泛宣傳,爭取百姓的理解與配合,接受制約與監督。在西方國家,公眾非常清楚面對警察盤問時不要試圖逃跑,動作要緩慢等。這樣,警察誤判而導致錯殺的概率就會降低。警察開槍是為了打擊犯罪、保護公眾。警察的權力來自于公眾,也須受制于公眾。 王宏偉(作者是中國人民大學公共管理學院副教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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