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射殺店主不只是酒精惹的禍
www.fjnet.cn?2013-10-31 07:40? 傅達林?來源:京華時報 我來說兩句
無論是立法規定的事后報告制度被虛設,還是對警察開槍的心理評估或司法審查的缺失,都警示我們應當針對槍支的合法使用確立起足夠的保障性機制。 28日晚,貴港市平南縣一名警察,酒后在米粉店購買食品時,與店主發生爭執并開槍,造成一死一傷。廣西自治區公安廳已介入調查。 印象中,我國公安機關對槍支管理是非常嚴格的,不少單位將槍視作“燙手的山芋”,干脆“刀槍入庫”,以致遇有惡性犯罪時警察無謂犧牲。為此,輿論呼吁警察在關鍵時候要敢于“亮劍”;但是一旦發生警察濫用槍支的案件,輿論又會出現急劇逆反的意見。配不配槍,似乎成為一個令人糾結的問題。 其實,無論是警察有槍不用還是濫用槍支,背后都折射出執法中缺乏對使用槍支的法治化規制。對何時應當使用槍支,何時不能使用槍支,警察開槍應當遵循哪些原則,又該如何嚴格管理,我國立法其實作了一系列明確的規定。問題在于,無論是這些保障警察執法的授權性規范,還是防范警察濫用武器的禁止性規范,都在實踐中未被予以嚴格落實。 拿貴港的案子來說,先是有公安部的“五條禁令”,警察飲酒就可能被“扒警服”。但這一從嚴治警的“硬杠杠”,顯然在有的地方已變成了“橡皮筋”。就槍支而言,公安部頒布《公安機關公務用槍管理使用規定》明確規定,“非警務活動嚴禁攜帶、使用槍支”,“不得攜帶槍支飲酒”,“非工作需要不得攜帶槍支進入飯店、商場和歌舞廳等公共娛樂場所”,其中任何一條只要被遵守,都不可能發生這樣的慘案。 2011年同樣是在廣西貴港,就已發生過民警酒后開槍致群眾一死一傷的案件。2009年云南蒙自發生的槍擊案,也是民警醉酒后干的。這些案例至少說明,那些直接關系到老百姓身家性命的槍支管理規范,在一些地方根本沒有得到嚴格執行。由此,不僅要追究民警個人的責任,同時其身后負有監管責任的部門和領導都脫不了干系。 從根本上實現警察開槍合法化,除了嚴厲的問責之外,同樣不可忽視對警察開槍后心理健康的評估。香港《警察通例》明確規定:凡是警員在執法公務中受到刺激或受到壓力的沖擊,如開槍,或擊傷、擊斃人犯,或身處險境而未受傷害等,須強制上警察心理服務課及接受心理輔導,確認是否心理正常,以便排解心理焦慮及障礙。我們不妨借鑒學習一下香港經驗,多重視警員開槍的心理問題。相比而言,無論是立法規定的事后報告制度被虛設,還是對警察開槍的心理評估或司法審查的缺失,都警示我們應當針對槍支的合法使用確立起足夠的保障性機制。 相關報道見今天A21版 本報特約評論員傅達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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