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昨天發布《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減刑、假釋案件審理程序的規定》,新聞發言人孫軍工稱,規范減刑、假釋案件審理程序已勢在必行。 減刑、假釋作為刑罰變更執行的重要措施,對于激勵罪犯積極改造,促進罪犯回歸、融入社會,具有重要的意義。但在實踐中,作為司法文明象征的減刑、假釋卻屢屢成為權貴階層逃脫刑罰制裁的一道邊門。眾多“提錢出獄”的個案不斷沖擊著社會正義的底線,執行腐敗已在公眾心中積怨日久。 最高司法機關對此并非不知不覺。2012年,最高法就曾修訂《關于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對減刑、假釋案件的審理進行了規范。但由于這份司法解釋在減刑、假釋案件的審理組織、審理范圍、開庭審理和書面審理要求等方面并未作出具體規定,實踐中容易被權錢勾結下的有意規避繞過。 值得關注的是,兩年前的“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這次變成了“減刑、假釋案件審理程序”。從“辦理”到“審理”,實質就是從相對封閉的“審批”走向原則上公開的“審判”。這不只是文字描述上的改變,更是司法理念的轉變。 相對于今天的減刑、假釋公開,之前最高法也曾出臺建立減刑、假釋案件公示制度的司法解釋,但公示的范圍主要為罪犯服刑場所。“以公開促公正”的全部理由,就在通過公眾的無縫監督,讓腐敗無處藏身,而特定范圍、特定時間的公示,注定難以達到預期效果。 此次最高法發布的新規,無疑充分吸納了之前同類司法解釋的經驗,“五個一律”直截了當堵住了執行腐敗的后路。比如,凡是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案件,一律在立案后將減刑、假釋建議書或者暫予監外執行申請書等材料依法向社會公示。再比如,凡是法院工作人員在辦理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案件中有違紀違法行為甚至構成犯罪的,一律依法從重追究責任。 官方解釋稱,“五個一律”的工作要求,就是要抓住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程序運行中的關鍵節點,其核心仍然是堅持陽光司法。不得不提醒的是,只有“一律公開”才能促進公正的實現。過往經驗中,多少基層司法機關硬是將初衷良好的司法公開,搞成了優秀個案公開。殊不知,真正需要監督的,并不是這些優秀案件,而正是那些不那么優秀、甚至還很糟糕的個案。只有實現了真正的“一律公開”,才是真正回歸司法的開始。 本報特約評論員 王云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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