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克強總理近日指出,簡政放權是正確地處理好政府和市場的關系,市場經濟也是法治經濟,我們要努力做到讓市場主體“法無禁止即可為”,讓政府部門“法無授權不可為”。 不難發現,“法無禁止即可為”、“法無授權不可為”,其實與法諺“法無禁止即自由”、“法無授權即禁止”有著相互對應的關系。它們都旨在強調權利與權力的關系,防止公權力的無限擴張。就改革而言,李克強總理更側重于政府、市場關系談論這兩句話。市場主體進而是具體的權利主體,相應地對作為市場管理方的政府作出一定的約束,并衡量某個市場行為可不可以,政府能不能出手“干預”。市場活動的唯一的界限,就是法律。 當然,還有更多的場合出現“法無禁止即可為”這句話。很多時候,“法無禁止即可為”變成綠燈,為很多事放行。為市場松綁的同時,卻認為市場可以調節一切;以法律調節權利關系的同時,卻認為不違反法律就凡事可為。這樣的思想認識,在今天并不罕見。 表面上看,“法無禁止即可為”是以法律、法規為權利行使的邊界,不違法的行為就沒有懲處。反過來說,法律允許做的,乃至法律沒有做規定的“留白”,都是權利主體可以自由決定的部分。但超出法律的角度呢?很多時候,文化、習俗無形之中規范著人的言行,輿論、道義約束著人的言行,一個人可以做法律禁止之外的任何事情,但不代表沒有法律之外的代價,譬如受到譴責,丟棄名聲。我們這個社會,很多時候卻不是法律禁止太少,而是社會規范的失守現象太嚴重。 法律是不是對市場行為,乃至社會行為唯一的約束力呢?顯然不是。法律是調整社會關系的重要手段,但它只是所有調整手段中的一種。必須承認,從過去到現在,人類經歷了漫長的歷史,文明演進的一個重要標志,是以法律為主要調整手段的法治社會的建立,它讓大多數人能夠生活在一個穩定有序的環境之中。我們甚至將法治程度作為某個側面,去衡量一個社會的文明程度。但在另一方面,包括倫理道德、習慣規則、行業自律在內的法外規范,同樣有著不可忽視的作用。 回顧這幾年來我們談論得最多的話題,無論是食品安全、藥品安全問題,還是教育、醫療、新聞等從業人員的失范,出現問題的時候,我們在法律上的反思其實并不少,修法、立法常常是解決問題的主要方式之一。用處不是沒有,但往往給人以“防不勝防”的感覺,問題總是有新的表現,法律則跟進在后,規定一個個羅列,卻永遠是掛一漏萬。某種程度上,我們窮盡了法律的功用,卻喪失了法律之外的補救能力。良性市場發展機制、企業責任、行業規則,這些法律以外的無形規范,是不是都已慢慢被丟棄? 要理解“法無禁止即可為”,不能片面地把法律作為唯一社會調整手段?!胺o禁止即可為”不可作單獨而絕對的解釋,更多時候,它必須與“法無授權不可為”對應出現,“可為”與“不可為”最終指向權利與權力的關系,意在于約束權力,也就是簡政放權的目的。如果擴大到整個市場、社會層面,我們需要有更多調整社會關系的方式。 |
相關閱讀:
- [ 03-17]“用了才能代言”是法律常識回歸
- [ 03-17]不能讓“后悔權”僅僅寫在法律上
- [ 03-17]“走廊醫生”事件為何從不按法律來
- [ 03-12]法律不含糊 警察用槍才有數
- [ 03-11]“貪污越多越合算”法律要糾正
- [ 03-06]讓“法律管用”先弄清“法律管誰”
- [ 03-05]防義舉被反咬一口 正能量須法律護航
- [ 02-28]“法律至上”的是與非
![]() |
![]() |
![]() |
![]() |
打印 | 收藏 | 發給好友 【字號 大 中 小】 |
信息網絡傳播視聽節目許可(互聯網視聽節目服務/移動互聯網視聽節目服務)證號:1310572 廣播電視節目制作經營許可證(閩)字第085號
網絡出版服務許可證 (署)網出證(閩)字第018號 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 閩B2-20100029 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閩)-經營性-2015-0001
福建日報報業集團擁有東南網采編人員所創作作品之版權,未經報業集團書面授權,不得轉載、摘編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和傳播
職業道德監督、違法和不良信息舉報電話:0591-87095403(工作日9:00-12:00、15:00-18:00) 舉報郵箱:jubao@fjsen.com 福建省新聞道德委舉報電話:0591-87275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