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3月10日東莞市消委會召開的“3·15”活動新聞發布會上,東莞市消委會副會長兼秘書長鄧國平表示,500元的最低賠償標準是一個對消費維權很有誘惑力的條款,或催生職業投訴人的興起。但他認為“蒼蠅不叮無縫的蛋,只要依法維權就沒問題”。 多年來,職業投訴人(或職業打假人)在收獲榮耀的同時也備受質疑,尤其是被投訴廠商攻訐甚至污蔑。曾經風光一時的職業打假“先驅”王海也毀譽參半,終歸于沉寂。 職業投訴人不該被污名化,他們的打假或投訴,也許動機不純,有著明顯的個人利益驅動,但是需厘清兩點:其一,他們的投訴或打假并不違法,只要在法治軌道上進行,就不應該給他們貼上不良的標簽;其二,他們的投訴或打假,教訓了無良廠家、商家,客觀上維護了公共利益,他們應該贏得尊敬而不是嘲諷,更不是打擊。如果把職業投訴人比作啄木鳥,他們的存在,并非以啄倒大樹為己任,而是為了大樹生長得更健康,他們吃了害蟲,滿足了口腹之欲,又能凈化市場環境,乃益鳥,何必給他們貼上不光彩的標簽? 如今,《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修正案3月15日起正式施行,消費欺詐最低賠償500元。舉例之,比如你去買一根一毛錢的針遭遇了消費欺詐,你不但可以退款,而且可以得到商家最低500元的賠償。顯然,這一條款確實給職業投訴人提供了更明確的利益刺激,激發他們更有動力投訴或打假。 誠如鄧國平所稱,“蒼蠅不叮無縫的蛋”,既然商品有問題,就應該被打假;既然傷害公共利益,就應該承擔代價;既然有人出來“找茬”,就應該愿賭服輸。如果人人敢于較真,無良商家還敢猖獗嗎?當然,還需明確一點,職業投訴人在維權時應采取公開透明的合法渠道,應嚴格運用法律,避免劍走偏鋒,陷入誤區。 在實際操作中,職業投訴人還可能遭遇諸多困境,比如“追回一只雞,得殺掉一頭牛”,意即維權成本較高,這體現在時間成本、經濟成本等多方面。為捍衛職業投訴人的合法權益,工商部門、司法部門等都應該依法尊重職業投訴人的合理訴求。據報道,前不久,北京市石景山法院發布的《石景山法院消費者訴訟糾紛的難點及解決辦法》首次明確,職業打假人視同于普通消費者,具有消費維權類案件的原告主體身份。這是北京法院系統首次正式確定職業打假人的消費者身份。石景山法院認為,消費者在消費維權類案件中,多處于弱勢地位,而職業打假人無論舉證能力還是訴訟經驗都高于一般消費者,確定職業打假人在消費維權類案件中的主體資格,更有利于凈化消費市場。 給職業投訴人點個贊!他們讓無良商家憤恨,承擔了一定風險;他們又讓無良商家膽寒,使我們受益。我們別吝嗇掌聲,該支持時就別冷眼旁觀或無動于衷。 王石川(江蘇 職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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