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日,成都邛崍市看守所。40出頭的楊某慶、楊某忠也許不會知道,他們在嫖宿中和一名13歲的初中女生發生性關系,而對他們行為的定性引起了激烈的討論——當天,邛崍市檢察院正式對二人提起公訴,罪名是強奸罪。而此前,發生在國內的多起嫖宿幼女事件中,嫌疑人被定性的罪名是嫖宿幼女罪。 雖然明知是幼女,并且與幼女發生了性關系,但畢竟是幼女同意并且給了幼女錢財,重要的是,還是他人介紹過來的,這事要是換在以前,被告人十有八九是以“嫖宿幼女罪”被起訴。然而,本案中的兩名被告人卻是以涉嫌強奸罪被起訴。不過,需要說明的是,雖然此舉號稱國內首例,但并非檢察官的創新之舉,而是依照相關司法解釋作出的決定。 檢察官作為司法工作者,只能嚴格遵守法律和司法解釋來辦案,只要刑法沒有廢除“嫖宿幼女罪”,被告人的行為符合這一罪名犯罪構成要件,就應當認定為“嫖宿幼女罪”。最高司法機關也沒有通過司法解釋來廢除法律權力,但可以對刑法的相關罪名作出司法解釋,來限制或者擴大“嫖宿幼女罪”的適用范圍——當然,司法解釋能否作擴張解釋在法學界仍然有爭議。 去年10月,最高法、最高檢、公安部、司法部聯合發布了《關于依法懲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見》規定:“以金錢財物等方式引誘幼女與自己發生性關系的;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幼女被他人強迫賣淫而仍與其發生性關系的,均以強奸罪論處。”邛崍檢方正是依照這一司法解釋,認為小蘭(被害女生)離家出走后因想買新衣服被哄騙賣淫,同時楊某慶、楊某忠明知她還不滿14周歲情況下,仍與她發生性關系,更符合強奸罪的犯罪構成。 然而,盡管邛崍檢方對兩名被告人以強奸罪而不是以嫖宿幼女罪起訴,贏得了網上一片喝彩,頗有些“大快人心”的感覺,但嚴格從法律上講,這種認定仍然是存在爭議的。在司法解釋中,“。以金錢財物等方式引誘幼女與自己發生性關系的”按照通常的理解,應當是被告人自己使用金錢等方式引誘幼女與自己發生性關系。但本案中,其實有人組織和介紹幼女與兩名被告人發生性關系;“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幼女被他人強迫賣淫而仍與其發生性關系的,均以強奸罪論處”,這要求被告人明知幼女與他發生性關系是被他人強迫的,這尚需要證據證明。如果證明不足,按照刑法的謙抑性原則,則應當作出對被告人有利的決定,不能因為呼應民意,而忽視法律的準確適用。 當然,要完全解決這一問題,不能僅僅依賴于最高司法機關的司法解釋,而是應當修改法律,徹底廢除嫖宿幼女罪,那么,這兩名被告人涉嫌強奸罪就不會有爭議了。順便要說一句的是,立法機關應當及時聽取民意并且順應民意,及時修改法律。但是,司法需要具有一定的保守性,司法者要嚴格適用法律來斷案,只能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來考慮民意,在法律沒有修改前,司法者無視法律而依照民意判決,這會讓公民無所適從,規則與法律失去了其指引作用,這對法制建設是具有嚴重破壞性的。 楊濤(江西 檢察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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