紅會攜器官“逼捐”,源于管理不明
www.fjnet.cn?2013-07-09 16:17? 張?zhí)禅?來源:東南網 我來說兩句
據媒體報道,廣東、江蘇等多地紅會存在要求醫(yī)院認捐來換取器官捐獻資源的現(xiàn)象,一例器官甚至要捐10萬。紅會稱捐款用于對捐獻者進行救助,醫(yī)院認為地方紅會對捐款賬目沒有公開。中國器官資源多掌握在地方紅會手中,衛(wèi)生部研發(fā)的計算機分配系統(tǒng)僅能調控1/3的器官。(7月8日 新京報) 誠如紅會所說,紅會捐款是用于對捐獻者進行救助。這看似有理,卻于法無據。 在我國《人體器官移植條例》中規(guī)定,國務院衛(wèi)生主管部門負責全國人體器官移植的監(jiān)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wèi)生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qū)域人體器官移植的監(jiān)督管理工作,各級紅十字會依法參與人體器官捐獻的宣傳等工作。條例規(guī)定得很清楚,地方各級紅會起的只是宣傳人體器官捐獻等輔助性的工作,而不是器官資源的管理工作,“越界”管理器官資源這事,本身已屬職權越權。 條例第三條還明確規(guī)定: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任何形式買賣人體器官,不得從事與買賣人體器官有關的活動。這也可以看出,人體器官捐贈首先是無償的,是不允許買賣的,紅會以器官資源作為醫(yī)院捐款的交易籌碼,就是屬于變相的買賣,非法的“等價交換”,更屬違法。 說到底,我國器官資源管理工作不明確,才是根本原因。器官資源如何管理,我國目前可以依據的只有一部2007年頒布的《人體器官移植條例》,名義上是地方人民政府衛(wèi)生主管部門負責,而實際上卻是“托管”給了地方紅會,以至于地方政府與紅會之間,權屬職責分工不明確,監(jiān)管不到位,才會出現(xiàn)某些個別地方紅會攜器官“逼捐”的情況。 還有就是器官捐獻的程序和補償機制都沒能在這部條例中得以體現(xiàn)。紅會稱捐款用于對捐獻者進行救助,但紅會卻沒有及時公布這些捐款救助信息,按照《政府信息公開條例》,這些捐款信息是應該主動公開的。一旦公開透明,公眾也許就不會產生誤解,誤讀。 人體器官捐獻應當遵循自愿、無償的原則。某些個別紅會“帶血”的交易,應該被及時叫停。否則,誰還愿意無償捐獻呢?這有違捐獻者的初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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