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務派遣”的淵弊在于同工不同酬
www.fjnet.cn?2012-07-04 11:18? 王傳言?來源:東南網 我來說兩句
然而解決了對于勞務派遣的規定后,對于同工不同酬的現狀改善并沒有起到積極的作用。因為在勞務派遣的過程中,同工不同酬的現狀亟待改善。《勞動法》第四十六條規定:“工資分配應當遵循按勞分配原則,實行同工同酬。”《勞動法》規定的這一原則適用于用人單位對該單位所有勞動者的工資分配。派遣工和合同工的區別主要在于用工形式以及相應的勞動合同的期限,而不在于工資分配的標準。國家統計局《關于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第四條規定:“工資總額由下列六個部分組成:(一)計時工資;(二)計件工資;(三)獎金;(四)津貼和補貼;(五)加班加點工資;(六)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第十一條規定了不列入工資總額的十四項,如有關勞動保險和職工福利方面的費用、對購買本企業股票和債券的職工所支付的股息和利息、計劃生育獨生子女補貼等。根據上述規定,派遣工和合同工在工資總額的六個組成部分,都應該實行同工同酬;只有在不列入工資總額的部分,才可以合理地區分派遣工和合同工的待遇。 關于派遣工的勞動權益問題,現行法律還沒有明確的單獨規定。不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草案)》(征求意見稿)第十二條中提到:“勞動力派遣單位與勞動者訂立的以勞動力派遣形式用工的勞動合同,除應當載明本法第十一條規定的事項外,還應當載明被派遣的勞動者的接受單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崗位等情況。勞動力派遣單位有責任督促接受單位執行國家勞動標準和勞動條件。”“本法第十一條規定的事項”就包括“勞動報酬”,包括“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條件和勞動報酬等標準,不得低于集體合同的規定”。也就是說,派遣工的勞動合同與合同工的勞動合同都應當載明勞動報酬事項,而且,勞動報酬標準不得低于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的集體合同的規定。因此,派遣工和合同工理所當然地要實行同工同酬。勞動力派遣單位應當按照同工同酬的原則,參照接受單位合同工的工資標準來與勞動者訂立派遣用工的勞動合同。 派遣用工的勞動合同違反同工同酬原則,就是違反了《勞動法》。根據《勞動法》第十八條關于違反法律的勞動合同無效的規定,同工不同酬的勞動合同屬于無效合同。盡管如此,大約2000萬的勞務派遣仍舊存在并接受同工不同酬的待遇。這些嚴重違法的行為應該足以引起勞動監管部門的重視,及時解決好同工同酬的問題,才能是漸漸改善勞務派遣狀況的根本措施所在。否則,任何形式的修改都是揚湯止沸的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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