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國土資源部最新統計,截至2010年底,全國共查出閑置房地產用地2648宗,面積11944公頃,近18萬畝。如果把這些土地換算成實際商品房供應,以平均容積率2、每套住房90平方米計算,將會增加270多萬套住宅;按人均30平方米計算,將會解決800多萬人的住房問題。
開發商“囤地”導致土地資源的浪費,助推房價上漲,可謂危害巨大。按照國家規定,土地閑置兩年以上,可以由當地國土部門無償收回,開發商何以能“囤地” 18萬畝?這很值得深思。
首先,政策存在漏洞。《閑置土地處置辦法》雖然規定了土地閑置時間超過兩年可無償收回,但規定了例外情況,即對“不可抗力”、“政府、政府有關部門的行為”和“動工開發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動工開發遲延的,不予追究責任,不收回土地。然而,法律對這3類例外情況都沒有進一步的具體規定。這樣的制度漏洞就讓開發商鉆了空子。許多開發商明明是非法囤地獲取暴利,卻往往舉著政府原因的“擋箭牌”。 再比如,目前法律對“隱性閑置”也是無可奈何。根據現行規定,開發一部分,閑著一部分,不夠閑置地認定標準,以分期開發為手段拖延開發的現象在很多城市大量存在。而且,現有政策在治理土地閑置上剛性不足,尚未形成責任追究機制。比如,如果土地閑置超過2年未被收回,有關部門和責任人應受什么處罰?并不明確。
其次,監管不力。土地閑置與土地投機如影隨形。從近年來暴露出的案件來看,在遴選供地對象時, 有的地方不是憑市場經濟和優選的原則, 而是憑關系、交情, 甚至權錢交易, 導致一些不具備開發資質的企業囤積、倒賣土地;在簽訂出讓合同時,沒有約定開發商開工和竣工的日期,一紙“模糊合同”,留下了諸多隱患,制度上的缺陷為開發商故意推遲開發、閑置囤積土地提供了可乘之機。不少地方政府的利益和政績與開發商聯結在一起,在紛繁復雜的利益和動機面前,政府很少對閑置土地實施“收回”和“重罰”的制裁手段。監管偏軟成了土地閑置的重要助推力。從執行情況來看,真正被收回的土地少之又少,而閑置稅費、違約金相對開發商取得這些土地的增值收益來說,顯得微不足道,閑置土地的清理之路遠比想象中艱難。
防止開發商“囤地”,一方面要進一步完善相關的法律政策,彌補制度漏洞;另一方面還要規范政府行為。從近年來發現的土地閑置問題來看,如果對閑置土地背后的政府不作為、亂作為不加管束,只要涉及“政府原因”便可不受處罰,土地管理問責便難以達到預期目標。對于閑置土地,不僅要清理,還要問責縱容開發商囤地的地方政府和有關職能部門。同時,要運用稅收手段抑制囤地行為。通過稅收的形式把開發商“囤地”期間的增值收歸國有,去除開發商投機的動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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