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領導干部退休后,多數去向低調,甚至不少徹底淡出了公眾的視線,然而,據媒體報道也有些領導干部則選擇去上市公司擔任獨立董事“發揮余熱”。記者粗略統計,在市值排前50的上市公司中,有34位政府退休高官任獨立董事。(7月6日《證券日報》)
近年來,有關退休領導干部權力期權化的報道比較多。最近的例子就是原國土資源部副部長李元被“雙開”。原因是李元退休后身兼數職,社會活動頻繁,最終因違紀“晚節不保”。
從情理的角度講,領導干部作為社會精英群體,他們在退休離崗以后,憑借豐富的管理經驗和專業知識,繼續發揮余熱,并非不可以理解。但是大批領導干部扎堆商場,到上市公司做獨立董事,攫取利益,難言正常。正如國家行政學院研究員胡仙芝所言:“作為領導干部,要注意不能留戀原有權力,不能利用權力延伸的影響對權力公正運行產生不當的干擾,更不能利用權力期權來搞腐敗。”
眾所周知,公務員特別是領導干部掌握著公共權力與公共資源,其職責就是為公眾提供良好的公共服務。表面上看,公務員退休以后,回歸了普通公民身份,不再掌握公共資源與公權力。但是不爭的事實是,長期的公務員身份也讓公務員(特別是領導干部)擁有其他創業者無法比擬的官場人脈關系(如果從商領域與原工作領域直接相關,擁有權力的公務員剛退休不久,這種人脈資源優勢更明顯)。
《公務員法》第102條明文規定:“公務員辭去公職或者退休的,原系領導成員的公務員在離職三年內,其他公務員在離職兩年內,不得到與原工作業務直接相關的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任職,不得從事與原工作業務直接相關的營利性活動。”雖說這些領導干部到上市公司擔任獨立董事未必全與原工作業務直接相關,有的領導干部退休時間也許超過了三年,但是他們到營利性組織任職是不爭的事實。那么多退休高官到上市公司擔任獨立董事,難免讓人生疑。
雖然相關部門對在職領導干部有一系列的監管制度安排,但是對退休離職公務員的管理缺乏有效的監督規范手段。法律法規對此除了有一些禁止性的規定以外,并沒有明確的處罰細則。這也給退休離職公務員過分發揮余熱,大搞權力期權化埋下了禍根。
因此,對退休離職公務員經商行為進行限制,很有必要。比如,上海市對辭職公務員的管理除了按公務員法辦事之外,還補充規定“離職公務員不得從事可能與公共利益發生沖突的活動”,就是一種維護市場公平競爭規則的制度補丁,值得肯定與借鑒。
從社會公平的角度與政府的角色定位來看,政府應該為所有創業者營造公平公正的創業環境與氛圍。退休高官帶著人脈關系的巨大優勢經商創業、任獨立董事,容易耗費更多的社會資源與公共權力資源,導致權力尋租、官商勾結,破壞市場經濟秩序,打壓其他創業者的發展空間。帶著特權因素的創業并不是貨真價實的市場經濟創造。這不僅會影響到政府宏觀經濟決策,而且對經濟社會長遠發展不利。
因此,對退休離職公務員特別是領導干部經商、任職依法依規予以規范,很有必要。除了要求他們遵守《公務員法》以外,相關部門應針對退休離職公務員管理難度大,監督困難的問題作出周到的制度安排。明確退休離職公務員違規經商、任職的處罰細則。避免退休公務員“晚節不保”,防止離職公務員滋生創業腐敗與社會不公。
- 2011-07-07退休高官何不到貧困地區掛個職
- 2011-07-07退休高官“發揮余熱”亟待規范
- 2011-05-10退休高官憑什么當獨董
- 2011-05-09退休高官任央企董事是個壞規則
- 2010-12-22退休高官帶農民上訪 警醒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