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關部門開始征求實施社會保險法若干規定的公眾意見。該草案規定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人員,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15年的,可以繳費至滿15年。無法繳費滿15年的人員,可以申請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也可以申請將其個人賬戶儲存額一次性支付給本人。
該草案的規定,使得部分人群多了繼續繳費或者是轉換繳費模式和提取的選擇,顯得人性化,值得肯定和歡迎。不過其覆蓋和受益的人群,雖然人數眾多,但是主要是那些參加工作時間較晚或者到退休時工作時間不長的城鎮人群,對廣大進入城鎮就業的農民工、那些工作單位和工作地點變化較大較多的人群,則沒有覆蓋和受益;對養老保險單位繳費部分涉及的問題,也沒有新說法,不能惠及絕大多數繳納了養老保險的人群。而上述人群眾多,涉及的問題也很重要,養老保險的改革也需要在這些方面快速推進,以惠及全體國民。
目前養老保險的主要問題之一,是全國養老金口徑的不統一,其中既有地域問題造成的養老口徑的不一致,也有城鎮和鄉村等不同養老模式導致的養老金計算口徑的不一致,比如養老金“雙軌制”等。這些不同模式和口徑計算的養老金,造成了全國范圍內養老金關系的混亂,也造成同一地區不同人群養老金的不平衡。由于存在著這么多的差異,即使是轉移個人賬戶的養老金,也存在著一些計算和理解上的混亂。所以,有必要在全國,不分地域和身份,建立簡明的、一致的養老金計算和征繳口徑。即使是各地各單位的財力不一致,暫時在繳費比例上可以有所區別,也要在口徑上有所統一,尤其是不再區分城鎮和鄉村養老金模式,即使是鄉村養老金征收比例低些,也要在口徑和模式上與城鎮一樣。這樣做,讓公民對于養老金賬戶里的錢清清楚楚,為以后的續繳、轉移和提取提供透明的環境,利于管理和監督,利于保障繳費公民的權利。
目前養老保險的另外一個重大的焦點,是關于養老保險的單位繳費部分的處理問題。單位繳費,都是作為當地統籌處理了,各地這樣做,有穩固當地財力不外流的好處,尤其是對大量農民工進入務工的沿海省份有利,但是對勞動者卻不公平。因為單位為勞動者繳費,實質是勞動者應得的勞動報酬,也是個人長遠收入的一部分,納入當地統籌,個人也失去了監督權和支配權,在工作和戶口發生地域變動后,這部分繳費就失去受益權。這次草案,僅規定個人賬戶可有條件地一次性支付給本人,對于單位繳費問題卻沒有說法,是一個重大的遺漏。
對于過去養老保險模式和口徑的統一,尤其是勞動者支取和轉移賬戶里的資金的問題,過去有關部門往往以不具備條件而否定。但是現在數字技術的飛速發展,讓各地和各養老保險管理中心聯網非常便利,上述問題的解決,不再存在任何技術和物質的障礙。期望新的正式養老保險法案盡快解決這些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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