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實施以后,各地嚴查醉酒駕車行為的情況,10日,最高人民法院黨組副書記、副院長張軍在全國法院刑事審判工作座談會上表示,不應僅從文意理解刑法修正案(八)的規定,認為只要達到醉酒標準駕駛機動車的就一律構成刑事犯罪,而是要與修改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相銜接,按照事件情節惡劣程度判斷,危害不大的可以不認為是犯罪。(5月11日《京華時報》)
近年來,醉酒駕駛屢釀事端,嚴重危害公共安全,引發民意沸騰。5月1日起實施的刑法修正案(八)增設“危險駕駛罪”,規定“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處拘役,并處罰金”。這是醉駕首次寫入刑法,定罪方式更是改變了原交通肇事罪“肇事后再處罰”的適用依據,不管是否造成嚴重后果,只要有危險駕駛行為都予以處罰,因此備受輿論好評。
然而,正當民眾翹首期盼醉駕入刑能夠更好地警示和預防犯罪行為發生之時,最高法卻傳出了“勿將醉駕一律認定犯罪”的論調。一石激起千層浪,該觀點立即在網上掀起軒然大波。從網絡民意來看,反對的聲音呈現一邊倒態勢。人們紛紛質疑:刑法的基本原則是“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一方面,醉酒駕駛屬于危險犯,和行為犯的區別在于只要實施該行為就存在危險;另一方面,刑法修正案(八)規定只要構成醉駕就可追究刑事責任,并沒有“情節惡劣”的前置條件,最高法何以僭越法律,自行裁量判罰尺度?
誠然,最高法提出“不應將醉駕一律認定為刑事犯罪”,是基于“寬嚴相濟、教懲并重”的執法理念,同時也有刑法總則第13條“危害社會行為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的法律依據,但從客觀上看,視情節惡劣程度定罪的主張,無疑又回到了過去交通肇事罪“造成嚴重后果才處罰”的原點,是法律的開倒車。更為嚴重的是,在醉駕行為之外另行增添一個“情節惡劣”的要素,既不符合刑法修正案的本意,也違背了立法者的初衷。現代刑罰學先驅貝卡里亞有句名言,“法律的威懾力不在于嚴刑峻法,而在于有罪必罰”。由于情節的惡劣程度本身就很難界定,很容易導致各地基層法院、檢察院在辦案過程各唱各調,出現辦案程序不規范、定罪量刑隨意的情況,甚至造成選擇性執法,損害到司法效率和立法權威。
事實上,最高法醉酒駕駛慎追刑責的提法并非平地起驚雷。一直以來,關于醉駕的處罰尺度在我國司法理論界、實務界和社會大眾中都存在分歧。以著名法學家賀衛方為代表的諸多法律人,更是堅持反對醉駕寫入刑法。法律必須被信仰,否則形同虛設。如果說,法律修改前的百家爭鳴尚可視作學術界的探討和交流,那么在刑法修正案(八)明確將醉駕入罪后仍爭議難平,甚至作為法律的執行者,最高法都對刑法條文持保留態度,這必須引起我們的高度重視,加以解決。
我國《立法法》規定,“法律的規定需要進一步明確具體含義的,或法律制定后出現新的情況,需要明確適用法律依據的,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進行解釋。”人大立法解釋的重要作用,就在于對某種或某類行為是否違法作出判斷,從而制止違法行為。原全國人大委員長彭真曾指出,“全國人大常委會有解釋法律的職責,如果兩方對法律的理解發生了分歧和爭執,常委會一解釋,必然肯定一方、否定一方,所以法律解釋也包括有監督的意思在內。”鑒于刑法修正案(八)并未對醉駕入刑設置“情節惡劣”的情節性限制,而法律界又對醉駕是否應該一律定罪存在爭議,對此,全國人大常委會應盡快作出立法解釋,通過這一完善補充法律的重要手段,規范和統一危險駕駛罪的判罰尺度,從而監督和保障法律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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