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廣西河池朝陽煤礦突擊提拔了7名礦長助理下井帶班,而包括礦長、副礦長在內的5名主要領導卻穩坐在辦公室里。突擊提拔是為應付國務院要求煤礦和非煤礦山領導帶班并與工人同時下井、升井的23號文件。(9月20日《新京報》)
國務院要求煤礦和非煤礦山領導帶班并與工人同時下井、升井。其目的和作用是:強化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企業的現場安全管理,及時發現和消除安全隱患,制止違章指揮、違章作業、違反勞動紀律的行為,以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然而,如“朝陽煤礦”突擊提拔起來而下井去帶班的7名礦長助理,他們又屬不屬于礦領導集體的成員之一呢?
眾所周知,煤礦或非煤礦山屬于企業性質。于是,所謂的礦長助理,甚至在礦企之內實際比礦長助理還更小的干部,其等屬不屬于礦領導的身份?這個問題,恐怕局外人是很難甚至無法界定的。因為,礦企說是那就是,礦企說不是那就不是!尤其,于私營礦企更是如此。現在,“朝陽煤礦”說他們下井帶班的7名助理礦長是領導。其等就是領導!
當然,事實上其等是不是領導?我們似乎是心照不宣的。因為,比如“朝陽煤礦” 包括礦長、副礦長等就有5名。所以,恐怕該礦還輪不到7名礦長助理來“領導”吧?!加之,7名礦長助理被突擊提拔于“國發23號文件”之后。于是,事情就不得不讓人浮想聯翩了。說句或許是以小人之心度君子之腹的話:這恐怕是該礦的真正領導找了一批“替死鬼”。
于是,我們就不禁想起一句古話來。那就是:道高一尺,魔高一丈。好會“算計”啊!不過,該礦那些真正的領導似乎有些粗心大意。因為,在8月25日由安監總局發布的《地下礦山企業領導下井帶班暫行規定》中對“礦領導”的描述很清楚。其中并沒有包含所謂的礦長助理這一職務。所以,即使在礦企內部,所謂的礦長助理是領導,而其等也不是在政府相關部門所下相關規定中被要求下井去帶班的“特定”領導。
此領導非彼領導。看來,為“自保”而費盡心機想出的應付辦法是不行了。于是,該礦那些真正的領導還得規規矩矩地下井帶班去。而那些被突擊提拔起來的礦長助理又恐怕不好意思撤了人家,但也不能閑著。因為,他們的待遇是提高了的。怎么辦呢?不過,一切卻是是那么好辦!礦真正領導下井去了,礦長助理也下井去。因為助理要跟領導走。如此,一來可以更好的工作,二來可以讓領導在井下工作得更有“身份”或“派頭”。
本來要求的是讓一個礦領導下井去,結果兩個“領導”下去了。于是,井下安全工作就會錦上添花。太好了!不過,這似乎有些想當然。因為,只要有機可乘,而慣想歪點子者是不會善罷甘休的。而在安監總局發布的《地下礦山企業領導下井帶班暫行規定》中,是否還有慣想歪點子者的可乘之機呢?有!
在《規定》中,雖然將下井帶班領導詳細描述為:礦山企業的礦長(總裁、總經理)、副礦長(副總裁、副總經理),黨委(總支、支部)書記、副書記、紀委書記、工會主席、總工程師、總會計師、總經濟師、副總工程師、副總會計師、副總經濟師等。但是,前面已經說過在企業封官只要“大領導”一高興而張口一封就成。于是,礦山企業的礦長(總裁、總經理),只要把這7名所謂的礦長助理封為什么副礦長,或《規定》中所描述的除礦長以外的其它領導職位即可。
一正數副。莫說在企業,就是在政府或政府職能部門里也不再是什么怪事了。于是,如此而為,礦企業那些真正的領導還是可以一如既往地坐在地面上的辦公室里,甚至飯館酒店,抑或于其它花花世界里而照樣不下井帶班去。對此,又該如何是好呢?所以,那個要求礦企領導下井帶班的《規定》,其還有待完善的地方。然而,如何完善?!
其實,完善的辦法是有的。因為礦長(總裁、總經理)以下的領導,在編制上雖然有著一定的“隨意性” 。但是,相對而言,礦長(總裁、總經理)的這樣之“一把手”職位卻只有一個。所以,建議在《規定》中加入一點內容。那就是:礦長(總裁、總經理)必須下井帶班,并每月下井帶班次數不得低于多少次!如此而來,礦企“一把手”被硬性要求下井了,其就會要求下面的領導下井去。當然,“一把手”都下井,其它比“一把手”職位小的領導也就不好意思不下井了。
因此,要想讓礦企領導下井帶班的《規定》得以真正的落實。其關鍵得讓礦企的礦長(總裁、總經理)必須下井帶班。否則,下井的所謂領導,其中不乏會是一些“替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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