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安監總局官網上登出一份文件,全名叫做《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企業領導下井帶班暫行規定》,正在公開征求意見。正文一共二十三條,分別從基本要求、監督檢查和法律責任等方面,對“礦山企業領導下井”作出了制度性的實質要求??v觀整個“規定”,權責明確、指令清晰,更在監督管理中強調了輿論監督和社會監督的重要性,如能條條落實,定能為礦工井下作業提供不少安全保障?!耙幎ā敝猩踔吝€明確了礦工的三項權利,即“了解本單位領導下井帶班計劃的知情權;無礦領導下井帶班時,逐級匯報后的拒絕下井權;井下作業過程中,確認下井帶班領導無故提前升井后,向班組長(隊長)申請提前升井權”。而恰恰是這后兩項“權利”能否落實到位,引發了公眾討論。
這種制度也不是起自今日,原本就有規定要求礦業公司的領導們下井,只是這次更為嚴格,不但是輪流下井,而且是一定要全程跟隨礦工的工作時間,只要是礦工在井下,領導們就要在井下,他們提前上來的話,自然礦工也可以提前上來。而且如果不下井的話,礦工們是可以拒絕下井的。
這說起來當然也算是遏制礦難的一個方法,主要的意思可以用“一根繩上的螞蚱”來視之,就是說既然你們有些人不是很重視安全工作,把你們也放到礦井當中總是可以的吧?別人的命不值錢,難道你們不會為自己的命著想么?
那我們就來看看這件事靠不靠譜。
實際上礦工工作環境惡劣不說,危險性還比較大。但擁有礦山的人不會這么想,那就是聚寶盆嘛。礦工的工資是誰發?一個拿著別人工資的人,監督給自己發工資的人,這個事情能靠譜么?這種情況在國有化異常明顯的公有制時代都沒能真正實現過,現在在經濟利益與養家糊口交織的社會,實現起來自然更難。
其實即使完全按照要求來進行,難道就不能規避這個下井的風險?如果我是老板或者總經理,干脆就提拔幾個人專職下井。不就是一個頭銜加上漲點工資么?比之自己下井的難受度與風險,這個錢還是值得的。以后我們一定會發現,很多礦業機構的領導層有所膨脹,基本上下井蹲坑提供了不少工作的機會。
好吧,可能有人覺得像我這樣的人只會往壞了想,但是實際的情況一定會是這樣,只要有生活的經驗,相信誰都會明白這其中有多少可供規避的手段。
作為一個希望有所建設性的評論者,其實這對于我們來說并非是難題。比如說要想徹底解決安全問題,讓我們的礦難事故降下來的話,只要讓工人成立真正意義上的工會組織,相信監督領導們下井就不會是困難的,甚至根本不用讓領導們下井,只要工會的人覺得這個礦井在安全上存在隱患以及安保不到位的話,直接告訴工人不要下井就可以了。
而且工會的作用還不止于此。工人們的問題不只是安全,還有他們的福利與工資待遇,在這種狀態下,沒有工人能夠有真正與老板討價還價的能力,礦工的生命安全且不去說,工作也有被隨時頂替的危險。
很不幸的是,這些最簡單的道理相信沒有人不知道,難道說我會比別人聰明么?這是萬無可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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