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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刑法將進行第八次大修。據28日《中國青年報》報道,受到社會各界關注的“國家公職人員貪污賄賂死刑罪名是否該取消”的話題,也進入了全國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的視野,委員們展開了激辯。
此消息一經披露,立即引來許多網民的“拍磚”反對。這不難想象,中國素有“治亂用重典、殺貪平民憤”的傳統,尤其當下貪腐形勢嚴峻,民怨很大,在老百姓的樸素印象中,“死刑”儼然是最后也最嚴厲的震懾,有死刑罪貪官污吏尚且為所欲為,取消死刑還不更加肆無忌憚、膽大包天了?
俗話說得好,理越辯越明,就當下中國能否“取消貪官死罪”,不是絕對不可以討論的。恰恰相反,通過公開的博弈、辯論,不僅有助于推動刑法的進步,更有助于我們談清當下治理貪污腐敗的一些現實窘境;至于最終會不會取消,我不相信經過全民敞開式的自由辯論,會得出一個很糊涂、很落后的結論來。
說起來,這個話題是法理、現實、國情等多種因素糾結在一起的復雜體,法律界早有觸及。綜觀爭議可以發現,主張“取消貪官死罪”一方,多是從理念上認為貪污受賄屬于經濟犯罪,又沒有直接剝奪誰的生命,侵犯財產權與剝奪生命權無法對應,“嚴懲”不必非得用死刑。這在法理上貌似正確,但在現實中無法不“擱淺”——— 它無法說服“重典治貪”的文化傳統;無法讓人信服“取消死刑”不會導致貪腐“井噴”;無法廓清因為貪腐導致豆腐渣工程繼而導致人員死亡當中的責任分擔……即便支持者說 “很多發達國家貪污受賄罪一般都沒有死刑”,也會被質疑 “如果你貪腐程度總是與世界最貪腐的國家比,就不要指望定罪與很少有貪腐的國家比”。
這種各說各話暴露了當下治貪中的現實問題——— 為什么“死刑”會被視為最后的威懾?為什么死緩、無期徒刑都沒有這么大威懾力?問題就在于,只要不被“判處死刑、立即執行”,只要能免于一死,后面的事兒便有充分的運作空間,死緩變無期,無期變有期,死緩有時候就這樣成了貪官的“免死牌”——— 難怪有貪官聽聞被判“死刑”之后還有“緩期”二字,竟會長舒一口氣。再加上據媒體披露,一些貪官獄中大享優待,能住單間,連脂肪肝、“三高”問題都消失了——— 坐牢如療養,貪污的誘惑極大而落馬后“安全性”又很高,哪里還有多少震懾力?
如果說老百姓反對“取消貪官死罪”有情緒化的成分,那么說服大家接受,就絕不是法學家們憑口舌便可實現之事,法律執行層面要有更多的應答:比如說關于減刑的規定,怎樣避免各地亂搞權錢“變通”?比如說,有無可能讓大家看到不被減刑和假釋的無期徒刑?再比如說,從制度體系著手,從初始階段規避并減弱貪污腐敗的危害程度?法學家徐顯明先生說:“要有一種比死刑更有恐懼感和受懲罰感的替代的方式。”——— 這的確是大前提,中國司法改革方向,是有理有據的減少死刑,如果人性化的“輕刑”修法只換來貪官們和潛在貪官們的歡呼,這種“進步”是有問題的,最起碼是老百姓無法接受的。
溫家寶總理27日在全國依法行政工作會議上指出:在和平建設時期,執政黨的最大危險是腐敗。這個問題解決不好,政權的性質就會改變,就會“人亡政息”。由此可見,對貪腐保持高壓態勢,是中國需要持續很長一段時間的基本態度,沉重又需慎重。在上述具體國情下,“取消貪官死刑”或許確實還不成熟,甚至有點像偽命題:現在我們對貪官的死刑使用很泛濫嗎?顯然不是,很多動輒貪污幾億的官員都被免于一死了,甚至老百姓會感覺你使用得太少了。法律上死刑的存在與執行中的 “慎殺”已構建了懲治貪官的基本格局,又何必用這樣的話題刺激老百姓的神經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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