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8日,湖南省株洲市一醫院向社會鄭重承諾:不接受患者紅包;不收受藥品、醫療器械及耗材回扣;不私自收取現金、私設小金庫。一經發現查實,不僅要對當事人處以10倍的罰款,同時舉報人(患者)本次就醫全部醫藥費用由該醫務人員承擔。在如今一些醫院醫生收取紅包行為屢禁不止的社會背景下,該醫院的上述承諾一出,立即引起了廣泛的社會關注,也引來了一定的質疑和爭論。(8月20日《法制日報》)
筆者注意到,株洲市這一醫院承諾,患者舉報醫生收紅包,可免去了當次的醫藥費,贏得一片叫好聲。不過也有人擔心這是在“釣魚維權”。應該說,這一承諾的初衷是好的,但承諾的效果究竟如何,不妨套用一句廣告語:不看廣告,看療效。
株洲市醫院這一“舉報收紅包免當次醫藥費”,實際上是一種變相獎勵舉報人。這種獎勵與過去一些醫院獎勵舉報收受紅包的規定,有著不同的只是形式不同而已。
醫生收取病人紅包,這是多年的“潛規則”。如今,全國諸多醫院都承諾采取種種獎勵措施,為何醫生收取紅包的頑疾,就像長在醫療體制上的一顆毒瘤一直難除。不是說醫院制止醫生收紅包的舉措不力,規定不好,問題的關鍵是,沒有從根本形成一個“患者不愿送,醫生不愿收”的這樣一個良好環境。
殊不知,一直以來,幾乎各大醫院都有不準醫生收紅包的規定,也有五花八門的舉報的獎勵措施,但在實際中根本行不通。醫生收了紅包被舉報后,往往是石沉大海,要么就是不了了之,有的舉報人甚至遭到打擊報復。作為弱勢群體的患者,在大家都送紅包的潛規則之中,雖然是一百個不愿意,但還是要隨大流, 硬著頭皮送。
《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明確規定,利用職務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財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當利益的,由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或者責令暫停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執業活動;情節嚴重的,吊銷其執業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但是,這些年來醫生收紅包的行為一直還是屢禁不止,層出不窮。人們很少看到有醫生、醫院因收取紅包而被依法處罰尤其是追究刑事責任。
如果把嚴禁醫生收紅包這一“潛規則”變成“顯規則”,給不準收紅包的規定通上“高壓電”,把它變成醫生不可觸摸的“高壓危險”,伸手即被“電傷”“電死”——該處分的處分,該吊銷醫生從業資格證照的予以吊銷,該依法追究的堅決追究。那么醫生還敢收受紅包嗎?問題在于許多好的規定貫徹不了,落實不下去。對收受紅包的醫生,沒有真正的嚴肅處理過,所以才有許多嚴禁的“令箭”,成為了“雞毛”,才有了醫生收受紅包的膽子越來越大。所以,不從根本上解決嚴懲醫生收受紅包制度的剛性問題,沒有一種遏制的高壓態勢,盡管你舉報獎勵再誘人,舉報者看病不要錢,也于事無補,收受紅包的風氣仍會屢禁不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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