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載,眼看上大學的女兒馬上就要開學了,在廈門一處工地上干了兩個多月活的王先生,卻遲遲拿不到工資。 昨日下午,記者前往該工地調查得知,像王先生這樣遲遲拿不到工錢的工人,有八九十名。該工地施工單位的張姓負責人表示,這主要是因為后續的工程款沒有及時下撥造成的,至于工程款具體何時下撥,他也不能確定。(見8月19日《海峽導報》)這件欠薪,好像“三角債”一樣,近百名工人真要討加工資,不知等到猴年馬月?
老實說,欠薪問題發生后,當地有關部門強行介入進行追討,是必要的,也是應該的。但只是亡羊補牢,不能防患于未然。事實上,任何違章都可以制止,任何風險都可以控制,任何事故都可以避免,關鍵在于預防。事同此理。要杜絕拖欠勞動者工資現象的發生,就應該關口前移,注重預防。從這個道理上講,要根治“欠薪癥”,必須從事后追討轉變成事前預防,從源頭治理入手,建立防治拖欠工資的長效機制。如建立工資拖欠保障金制度,企業按照招用勞動者特別是農民工的人數及一定標準繳納拖欠保障費,存入當地政府指定的拖欠保障金專戶。以后一旦企業未按照《勞動法》的規定向勞動者支付工資,可以直接由勞動保障部門從企業拖欠保障金專戶中先行墊付,為解決欠薪問題建立一條“綠色通道”。既不用擔心企業或包工頭賴賬,出爾反爾,或“三角債務”的出現,又能夠敦促企業端正經營思想與行為,增強責任意識,遵紀守法,規范用工行為,切實保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公平、正義。
雖然《勞動法》第三十條早就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和國家規定,向勞動者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第五十條也規定:“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但“一打綱領,不如一個行動!”而鑒于解決欠薪問題,切實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直接關系到政府的信用和威信,既是政府部門義不容辭的責任,更是執政為民的需要,因而,必須采取“必行之法”。畢竟,自古兵家“不打無準備之仗”,未雨綢繆方為萬全之策。
- 2010-08-18惡意欠薪與醉駕理應追究刑責
- 2010-08-05“打耳光發欠薪”不是簡單打人事件
- 2010-03-15“惡意欠薪”入罪是民心所向
- 2010-02-03惡意欠薪:不是無法可依只是執法不嚴
- 2010-01-22欠薪引發命案 悲劇切莫重演
- 2010-01-20討薪有成本,欠薪卻能得實惠
- 2010-01-15“討薪丟腎”呼喚“惡意欠薪”入罪
- 2009-11-12要讓惡意欠薪者付出更大代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