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繼宏才28歲,生前,為四川省瀘州市江陽區黃艤鎮黨政辦的工作人員,于7月24日午休時間在廁所內摔倒,后腦受重創,經搶救無效死亡。盡管本身為悲劇,卻也沒有能避免得了,當他的死亡被認定為“因公犧牲”,立刻引發了網友的爭議。或者,更準確些說,是引發了網友的非議。(《人民日報》8月17日)
相當部分的網友,應該不是要專門與朱繼宏過意不去,而實際上,是與某種殘酷的現實過意不去。你我,如果并非為公共財政供養人員,可是有“犧牲”資格的么?既然連具體的用詞都是可以被制度化壟斷的,也就必然意味著,人群與人群之間,絕不可能是真正平等的,而必然被以權力為標準劃分為不同等級,并遭遇等級化的待遇。
這種等級化待遇是無處不在的,首先,作用于物質層面:具體于本件事上,則“犧牲”者,必定意味著豐厚的物質補償,以及直系親屬在高考時加分等等一系列的優待。問題在于,這補償究竟算依法賠償,還是算依附于特定稱號的額外補償呢?如果為前者,則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應立法確定,但凡任何人于任何地點遭遇類似不幸,都應由用人單位或公共財政賠償。否則,就只能是后者,是依附于特定稱號的額外補償了。既然特定稱號又與絕大多數公眾群體絕緣,而實際上為財政供養群體專利,此不為特權,孰為特權呢?
擴而大之,包括在工作環境、勞動報酬、福利保障等等一應方面的等級化待遇,更是顯而易見的。
且于物質層面外,更延伸至精神層面。動輒強調特定人物不要把自己混同于一般老百姓,至于連貪官們都習慣了在“東窗事發”后寫懺悔時,不忘了加上一句“放松了對自己的要求,把自己混同于一般老百姓了”。真是奇了怪了,現代社會所孜孜以求者,不正是法治,不正是廢除特權,實現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么?如果特定的人物,都真正能以要求一般老百姓——也就是公民——的標準要求自己;如果法律法規、典章制度都真正能以要求一般老百姓的標準要求特定人物,我們社會的運行早就公平正義多了。
朱繼宏意外死亡了,又慣例般的被如此輕易地認定為“因公犧牲”,在許多關注者心底喚起的,便是對殘酷現實的不滿,對人群間的等級劃分,對制度化存在的等級歧視的憎恨。其實質所在,不在于朱繼宏本人是否遭遇了意外,他本人的工作表現如何,他獲得了何種待遇,而在于特定群體之外的任何一個人,是否在現實生活的每一個方面、環節上,都享有了與以朱繼宏為代表的特定群體之內的任何人一樣的制度化待遇。(許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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