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7日,陜西省榆林市橫山縣波羅鎮山東煤礦和波羅鎮樊河村發生群體性械斗。根據《經濟參考報》記者調查,這并不是一起簡單的斗毆事件。看起來并不復雜的礦權糾紛案,經榆林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省高院裁定,至今仍得不到執行,致使價值數億元的集體財產歸于個人名下。面對生效的判決,省國土資源廳召開“判決”性質的協調會,以會議決定否定生效的法院判決,最終導致矛盾激化,事態升級。
“民告官”不新鮮,“民告官”難也不新鮮。有資料顯示,在1990年到2007年的18年中,全國法院共受理一審行政案件128萬余件,其中2007年首次突破10萬件,與之形成反差的是,勝訴率只有30%。這起事件之所以特別并引人關注,應該在于這是一個省級行政部門公然否定了司法文書,行政權力與司法的對抗進入到這樣的層次,就視野所及,的確不常見。
濫用權力,權大于法,是我們不陌生的現實。依法治國已是中國基本方略,法治最基本的意義就是國家的公共權力要受法律有效支配,在此事件中,國土廳的行為無論叫做什么,不受或不想受法律支配是肯定的。以中國國情論,協調會具有組織性質,不是哪一個人專斷意志的體現,似乎還頗顯民主作風,然而既名之采礦權屬糾紛協調會,居然將核心利益方排除在外,只以有關部門相關人員及專家的解讀為“判決”依據,實在不能叫民主,徒具形式的組織性,使得違法、合法,規范、不規范這些概念的區分人為變得無意義。
法律的重要性被漠視,可以以此批評質疑陜西國土廳,但顯然不足以解釋它為什么公然抗拒司法判決。要說國土廳對法律無知,不符合現實。一個省級行政部門,對法律基本功能不可能沒有認識。我們并不了解國土廳參與這一事件的詳細信息,也不了解兩級法院對國土廳的行為有什么回應,是兩個系統舊有杯葛,還是有其他原因。然而即便如此,有一點毋庸置疑,行政權力抗拒司法,不是依法律知識而行,而是依現實而行,司法在現實中的處境與作用決定了行政權力選擇何種方式。
準確來講,陜西國土廳抗拒司法判決,只是民告官“執行難”這一層面問題的升級版。“民告官”可以難在執行環節上,也可以難在起訴、受理、能否勝訴等各個環節上。在這起事件中,法院畢竟體現了一定的積極功能,畢竟明確作出了審判意見,然而在一些案件中,法院不僅不愿受理一些行政訴訟案件,甚至偏袒被告、動員原告撤訴、甚至擅自變更被告,這不僅導致目前行政訴訟中“民”一方勝訴率低,而且也導致了勝訴了也難獲執行的尷尬處境。因此而言,不論是省一級的行政干預司法,還是市、縣級別的,本質都是一樣,法條與司法的實際作用并不完全對應,行政與司法都處在讓人尷尬的位置。
這是權力邊界問題,更是法律的現實地位問題。樹立法律權威,讓法律支配權力,這是理所應當也無比正確的道理,問題是法律權威怎樣才能樹立?靠司法自己努力不能說沒有必要,但根本上不取決于此。現實體制之下,需要理順很多關系,比如地方黨政與法律的關系、司法機關同其他國家機關的關系、政治改革與司法改革的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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