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高溫加班,法規要“硬”起來
連日來,廈門酷熱難耐,中午很少加班的林女士突然接到公司的加班通知,丈夫張先生不同意妻子在“氣溫高達40℃左右”的高溫車間內加班,林女士于是拒絕加班。不料,公司對林女士的警告通知當天下午就貼了出來。一氣之下,張先生將警告撕下。可僅僅過了幾小時,公司的《解除合同通知》又貼了出來,一個月后要將張先生開除。(7月7日《海峽導報》) □賀成 殷國安
最近,全國總工會和一些地方的工會針對高溫,對企業的用工作出各種要求。而在廈門,這公司卻對不愿在 “氣溫高達40℃左右”的車間內加班的員工進行 “書面警告”,并根據“廠規”開除撕毀“書面警告”的張先生。
律師說,要開除張先生,依據的規章必須經過公示,讓所有的員工都知道。但當記者詢問張先生違反哪條規定,廠長竟說要問行政人員才知道。廠長都鬧不清楚的規章制度,是否“所有的員工都知道”?
“廠規”之無所不能,由此可見一斑。照說,“廠規”應在法規之下,但現實中,由于法律法規不夠堅挺,一些工廠的 “廠規”卻過于強硬。
如此語境下,哪怕在高溫下,老板都可以肆意要求員工加班,而員工沒有說“不”的權利。因此,當前更需對高溫加班作出明確規定,老板違反規定,要負一定的責任。同時,要對違反法規的“廠規”做出清理,該保留的保留,該廢除的廢除,并加強監督巡查,懲罰違法行為。
事實告訴我們,只有法規堅挺,工人的權利才有基本的保障,而“廠規”也才能在法律范圍內發揮積極健康的作用。(來源:海峽導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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