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四川將加大用人不正之風整治,針對買官賣官問題,嚴懲賣官者的同時,對買官者也要嚴肅追究。買官者要一律先予免職或停職,買到的職務一律取消,今后不得在黨政領導班子等重要崗位擔任領導職務,不得在紀檢監察、組織人事等關鍵部門工作。(華西都市報)
四川省有關部門針對買官賣官問題的表態并不新鮮,濟南和哈爾濱等地的紀檢監察、組織人事部門此前已作過類似表態。但這些在官員們看來是嚴懲買官者的措施卻遭到了網友毫不留情的嘲笑。買官者非但不用坐牢,還能繼續捧著“公務員”的金飯碗,這算什么嚴懲?
買官并非是普通的違法違紀行為,已經觸犯了刑法,構成了行賄罪。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行賄罪立案標準的規定》,涉嫌行賄數額在一萬元以上的,或是行賄數額不滿一萬元,但向黨政領導、司法工作人員、行政執法人員行賄的,都應予立案。而按照現行的物價水平,買官者的行賄金額恐怕很少會低于一萬元,依照刑法的有關規定,最輕也得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即使買官者有法定從輕或從寬情節,至少也會被判個緩刑。
根據國務院公布的《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明確規定,“行政機關公務員違法違紀涉嫌犯罪的, 應當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行政機關公務員依法被判處刑罰的,給予開除處分?!钡恍┑胤綄I官者的處罰只停留在“免職或停職,不得在黨政領導班子等重要崗位擔任領導職務,不得在紀檢監察、組織人事等關鍵部門工作”,連開除公職的處罰都沒有,更別說是移送法辦了。這究竟算是嚴懲買官者,還是在保護買官者,以免他們受到刑事處分呢?
早在2008年10月,中央紀委、中央組織部聯合印發的《關于深入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風進一步提高選人用人公信度的意見》就明文規定,對行賄買官的、受賄賣官的,按照組織程序,一律先予免職,再依據黨紀政紀和有關法律法規追究責任。但一些地方出臺的所謂打擊買官賣官行為的規定,非但沒有嚴格遵照這一意見,反而有所倒退,用行政處罰代替了買官者本應受到的刑事處分。違法成本太低,怎能有效震懾不法官員,避免買官賣官丑劇一再上演呢?
買官賣官之風之所以屢禁不止,關鍵就是處罰太輕。許多地方怕家丑外揚,對發現的買官賣官問題包庇袒護,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即使“賣官者”鋃鐺入獄,“買官者”卻能逍遙法外,頂多換個部門當官。這怎能不讓一些人心存僥幸,鋌而走險呢?
要嚴懲買官賣官者,其實根本不用有關部門專門下文件強調,只要嚴格按照法律程序走就可以了。把買官賣官者都送去坐牢才是真正的嚴懲,至于不得在重要崗位擔任領導職務和不得在關鍵部門工作的規定,對買官者來說純粹是隔靴搔癢,根本起不到任何懲戒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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