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在其官方網站發布《關于大力推進高等學校創新創業教育和大學生自主創業工作的意見》,允許高校畢業生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程序和合同約定將家庭住所、租借房、臨時商業用房等作為創業經營場所。今后,高校不僅要將創業課程設為必修課,還將撥出經費用于編寫創業課教材,聘請企業家入校任教。(新京報、北京晨報)
大學生自主創業雖有利于他們開闊眼界、積累社會經驗、緩解就業壓力,但并非毫無風險。目前輿論對大學生創業的宣傳明顯存在著浮躁心態。媒體總是熱衷于宣傳大學生創業的成功案例,卻極少關注失敗者,這可能會提高大學生對創業成功的期望,使一些本不具備創業能力的人也隨大流加入創業大軍。
媒體調查顯示,全國絕大部分城市大學生的創業成功率不足1%。本來很多大學生創業者的家庭就不是太富裕,盲目創業失敗后不僅沒有減輕家庭負擔,還會連累父母替自己還債。
教育部門和高校對于大學生的創業意向應給予適當鼓勵和正確引導,但絕不能為了提高就業率,就讓所有學生都去嘗試創業。在高校開設創業課程是好事,但沒必要設為必修課,畢竟不是所有學生都對創業感興趣。創業課程可以作為選修課讓學生自主選擇。創業課程不僅要傳授創業知識,更要提示創業風險。在講述創業成功案例時也不能忘記傳授失敗教訓。
家庭住所、租借房、臨時商業用房等能否作為經營場所,應由工商部門認定,教育部豈能越殂代庖?如果大學生只是開網店,對鄰居沒什么影響,把家庭住所和租借房作為經營場所還能理解。要是大學生的經營會影響到周圍環境和鄰居的正常生活,難道也能允許其經營場所設在住宅區內嗎?
《物權法》明確規定,“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 法規以及管理規約外,應當經有利害關系的業主同意。”教育部的一紙意見并不能代替法律,大學生在法律面前也沒有“豁免權”。家庭住所能否作為創業經營場所,還是得征求鄰居的意見。
有趣的是,教育部大概也知道意見中的這一規定可能與物權法相悖,因此加了個“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程序和合同約定”的前提。如果高校畢業生的創業經營場所完全符合上述條件,那還需要相關部門允許嗎?更別提和經營場所管理壓根不搭界的教育部了。
教育部之所以熱衷于鼓勵大學生創業,除了想培養大學生的創新意識和拼搏精神,為他們創造更多的發展機遇外,恐怕還是給日益嚴峻的大學生就業形勢逼的。去年教育部發布消息稱,當年高校畢業生就業率達到68%,結果引來一片質疑聲,“被就業”一時成為網絡流行語。讓高校畢業生自主創業,無論成功與否,都能計入就業率,也省得高校再費盡心思的在就業率上造假。
但這一做法只能在短時期內奏效,無法從根本上解決大學生就業難題。極低的大學生創業成功率決定了絕大部分加入創業大軍的大學生遲早會重回求職市場,與師弟師妹們“搶飯碗”。要解決大學生的就業難,教育部還是得從緩解“供求矛盾”入手,讓教學計劃和課程安排適應用人單位的需要,而不是始終孤芳自賞,令教學與實踐相脫節。一面是企業急需的人才高校培養不出來,一面卻是很多大學生找不到工作。出現這樣的怪事,顯然還是高校的教育出了問題。教育部與其急著把創業課程設為高校必修課,不如先對現有課程進行改革,以增強高校畢業生的就業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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